走向融合的民事证明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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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向融合的民事证明责任理论  摘要本文拟对李浩先生早在90年代就已提出的民事证明责任理论作一介绍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在民事诉讼法学史的学术总结方面搭建一个平台。文章对李浩先生的主要学术贡献进行了梳理,并作出了基本评价。  关键词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09-026-02    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和本质究竟是什么,应当按照什么规则分配证明责任?这个问题,我国法学界曾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没有研究清楚,将证明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做法曾经长久的在我国审判实务界一统天下,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民诉法学家

2、李浩先生发表了一本名为《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的专著,首次提出了民事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并对证明责任的本质、功能、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等与民事证明责任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证。  一、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背景  李浩先生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有关证明责任的理论体系的时候,我国的民事证明理论受原苏联民事证明理论的影响仍然很深,无论是民诉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并未充分意识到证明责任制度的重要作用。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法院积极参与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事实查不清楚的情形极少发生,法官总是能够依据被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因而,证明责任是无足轻

3、重的。  诚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学习苏联的民事证据理论可以说是一种必然。所以,在民事证明责任这一问题上,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几乎完全照搬了苏联的理论,将证明责任与意识形态挂钩,并立场鲜明地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划清了界限。正如当时有学者论述的,不管怎样,大陆法国家也好,英美法国家也好,其诉讼证明只要求达到一定的盖然性,是哲学上不可知论的反映,为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开了方便之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于是照着苏联的做法,我国民事证据理论界将客观真实作为基本原则,并将证明责任解释为提供证据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  李浩先生在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4、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证明责任的含义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证,并发展出一种新的综合性的含义说,即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李浩先生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论证不仅涉及证明责任的本质、功能、证明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而且还涉及如何理解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适用规则进行裁判等重大实践课题。就研究的广度而言,先生涉及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甚至罗马法中出现的几乎所有有关证明责任含义的理论、学说或观点。其中的一些内容,例如英美法系中把证明责任称为说不服的危险(riskofnonpersuasion),大陆法系在证明责任含义问题上的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之争,尽管在普通法或大陆法系以外的法律环

5、境中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这些源于英美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关于证明责任含义的观点却代表了人类在探索证明责任含义方面所取得的非凡成就,其中不少观点也逐渐得到有着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社会的接受。通过李浩先生的整理和总结,人们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证明责任的概念会有更加形象和更加深刻的认识。  李浩先生对证明责任含义理论的介绍和推导显然受到了常怡先生一贯提倡的规律说的影响,规律说认为证明责任的设置反映了各国的共同诉讼规律,并指出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几乎总是要依据证明责任的归属对案件作出裁判,正是由于各国需要用证明责任去解决的问题是共同的,各国在研究证明责任含义时必然会取得共识。李浩先生在论

6、证证明责任含义方面综合了不少学者的观点。对于美国法学家塞耶有关证明责任含义的观点,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罗森贝克等人有关证明责任含义的观点,李浩先生没有笼统地表示支持或者赞成,而是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予以较大的发展和深化,创造性地将其中合理的成分吸收到自己的适合于中国法律环境的理论体系之中。可以说,正是通过先生的努力,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学者和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各种证明责任含义理论第一次以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既互相包容又处于不同位阶的形式出现于同一理论体系之下。而在此以前,这些理论或学说更多的则是以势不两立的姿态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之中。先生以其研究成果向人们表明了,任何偏

7、执于一端的理论只是在某一点上发现或者论证了真理,而完全没有必要排斥别人从另一不同角度进行的论证;不同的学说甚至学派也并非绝对水火不相容,而完全可以相互取长补短。面对学派林立的证明责任研究局面,实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更高的层次进行理论的融合。  李浩先生的论证方法大多数是直接陈述和说明。例如,先生在阐述双重含义说时,分别解释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是什么、双重含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不同的场合证明责任具有何种意义。完全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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