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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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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劳工标准问题论文.freelentalPrinciplesandRightsatWork),确立了“核心劳工标准,涉及集体劳动权和个体劳动权四方面内容:“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就业歧视”、“禁止使用童工”。这里的“核心劳工标准”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所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而应遵守的八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公约,它没有包括诸如最低工资、安全要求、工时、解雇补偿、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安排等’(见下表)。这些核心标准是为了争取改善工作条件而采
2、取的其他一切措施的前提条件,它们具有广泛被批准、反映了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内容的特点。需要强调的是,对这些“核心劳工标准”性质,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具有普世性特点,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能构成克减(Derogate)的借口,因为它们构成了基本人权。由于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劳动标准的权威机构,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八项基本劳工公约是最有可能被WTO成员接受为“核心劳工标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问题西方以发展中国家低的“劳工标准”影响了所谓“公平竞
3、争”,导致“社会倾销”问题而强力主张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很多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认为这样会使它们丧失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拥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同时指责发达国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新的国际贸易壁垒——“社会壁垒”,以维护它们本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弱势。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指责并非完全没有根据。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纳入“劳工标准”,除了上述理由外,就是为了能够运用多边贸易体制的强制实施机制如中止贸易、贸易制裁等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保障劳工权利的软弱属性。国际劳工组织主要通过建议方
4、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如发表定期报告对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成立专门委员会对侵犯劳工行为进行调查并发布报告等,不能对成员国进行直接的制裁。当然,如果成员方接受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话,也可在国际法院系统内对违反公约的国家进行指控,但不会涉及贸易惩罚问题。在GATT/WTO框架内,可能使贸易和劳工保护联系起来的路径是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e)款就监狱劳工产品规定会员得采取限制措施,这是与劳工权利最直接关联之条款。GATT第20条(a)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核心劳
5、工权利内容是否应属于公共道德的范畴,是适用第20条(a)款的关键,似乎对此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如扩大对“公共道德”的解释使之包含“核心劳工权利”内容。第20(b)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如果与劳工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是为了保护进口国劳工的权利,这样的措施是与第20条(b)款相符的。但是,如果这样的贸易措施是为了保护或促进出口国劳工权益,问题又涉及WTO成员的劳工政策超越本国管辖范围而致法律域外适用的国际法问题。援引a项、b项条款还须符合“所必需的”标准,即如果还存在比采取贸
6、易限制措施更合理可行的办法时才能适用。即使上述障碍能够克服,采用贸易限制措施还要考虑WTO成员所承担的一项重要的义务“非歧视性待遇”,第20条的前言要求贸易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国家间造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就保护劳工权利而言,有关的贸易措施如果没有对有相同劳工问题的国家无歧视地实施,就违反了第20条的前言。这样就需要在WTO内另行缔结评估协议,以此标准评估WTO成员方的劳工标准实施记录。因此看来,以GATT第20条做为WTO实施劳工权利保障,存有法律的不确定性和相当的难度。在GATT框架内可能考虑GAT
7、T第6条反倾销条款对低劳工标准国家造成所谓“社会倾销”,以损害进口国产业为由实施贸易限制。“倾销”是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市场,它适用的对象是“产品的价格倾销”而非“产品生产过程和方法”,即如果出口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工标准既使并未达到核心劳工标准,进口国也不能对此产品采用贸易措施。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不符合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关判案的法律解释。国际社会有大量的实证和理论证明所谓“社会倾销”问题并不成立,用“倾销”一词来形容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具有误导性
8、。所以“反倾销”条款无法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方法与劳工权利保护的可行性问题。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而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则,在解释国际条约时应考虑该条约的“用语、上下文以及目的和宗旨”。所以,在对WTO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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