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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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股票代码:600743股票简称:SST幸福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特制定《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

2、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证券部。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监督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通过后5日内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X站上予以披露。

3、若需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和披露。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

4、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5、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九条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X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第三章信息披露事

6、务管理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二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四条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7、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公司在非公

8、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定期报告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条年度报告1、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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