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场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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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市监处字[2015]第516号关于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行为的处罚决定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注册号:21020000025215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0号;法定代表人:贺平;经营范围:住宿、餐饮、会议接待;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2015年10月12日,标准计量科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0号的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涉嫌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

2、样,该行为涉嫌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2015年10月14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科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2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00号的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内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上述事实有2015年10月12日取证现场笔录,证明事实是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名为“干锅有机花菜”产品的事实;2015年11月4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承认其所销售的名为“干锅有机花菜”的产品及原料并未获得有机

3、认证的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2日取证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照片,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名为“干锅有机花菜”产品的事实;2015年11月4日取证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2015年11月4日取证贺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贺平身份的主体资格;2015年11月4日取证王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受委托人王蕾身份的主体资格;2015年11月4日取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事实是当事人受委托人已取得相关授权;2015年11月4日取证当

4、事人收货记录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购进菜花的事实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2015年1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15]第5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

5、上进行有机产品标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故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处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2、罚款0.2万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

6、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或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42-1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789号)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大连市

7、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19日主送: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抄送:校对:杜楠共印:6份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市监处字[2015]第520号关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大地春饼店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行为的处罚决定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大地春饼店;注册号:2102046009049102;经营者姓名:冷晓柏;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96号1-2层;经营范围及方式:中餐加工;酒、水、烟零售。2015年10月27日,标准计量科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

8、路696号1-2层的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大地春饼店涉嫌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于2015年10月30日经标准计量科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96号1-2层的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大地春饼店内在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上述事实有2015年10月27日取证现场笔录,证明事实是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大地春饼店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名为“干锅有机花菜”产品的事实;2015年11月10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当事人承认其所销售的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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