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贿赂”立法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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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性贿赂”立法问题之探讨  摘要性贿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有权主体,在接受行贿者或第三人的性服务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权色交易现象的大量涌现,最近有学者提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立法是否适其时,一时之间成了很多专家学者争论的话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性贿赂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性贿赂刑事处罚权色交易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047-02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贿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

2、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类似的行为,也以贿赂论处。虽然,我国在惩治贿赂方面已经扩大了主体范围(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进而扩大至单位、法人),刑罚严厉程度也在扩大,但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物,而没有将行贿赂等这样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规定中。由于无文明规定,性贿赂就成了法律的死角。目前,性贿赂已具备了一个罪名成立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普遍性。  我国近年来,随着打击贿赂犯罪力度的加强,不法分子都看准了法律的空

3、白,直接送钱的很少,一般都用其他更隐蔽的方式行贿,而采用女色更成了他们的上上之策。另一方面,一些贪官也积极配合,他们暗示除了不接受钱,其他来者不拒,这就使得性贿赂大行其道。不法分子在进行性贿赂的时候也没有任何的顾虑,政府官员在接受别人的性服务时从不担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权色交易的蔓延,性贿赂在逐年上升,贪官一旦被色所诱,将一步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给国家造成很大的危害。性贿赂多发常见,普遍存在于社会中,已成为中国腐败的重症候!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一、性贿赂的问题已经超越了道德范畴,用法律规范并不违背我国传统  受

4、传统文化的影响,即使在现代比较开放的中国社会,性也是一个十分保守的方面。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性是感情行为、是人的隐私、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空间,任何人不能随意干涉。就像人有言论的自由、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一样。在个体生命自由选择中,他可能犯错误,比如可能说错话,可能选择不适合的工作,可能未婚同居怀孕等等,但这都不是法应该调整的。上述的性关系是指正常的两性关系,不但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而且没有给社会带来大的危害。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如自己花钱嫖娼、养二奶及通奸等,这是性骚乱的表现,属于道德范畴,不适合用刑法进行规

5、范。但是享用他人进贡的女色,必然存在性关系,这是题中之义。诚然,由享用他人进贡的女色而发生的性关系不能认为是一般的性紊乱。因为女色作为贿赂内容之一,是行贿者用来与受贿者的权力相交换的筹码;受贿者享用女色是要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行贿者谋取利益作回报的,这就远远超出道德规范所能调整的范围而转化为法律问题。值得警惕的是腐败了的官员们正是以生活作风问题为自己开脱罪责,而一些好心的官员们也以道德问题应用党纪、政纪处理帮助他们规避法律。当我们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考虑时,我们应该用理性的观点看待性问题,不要谈到性就避开法律。我们要明确不能

6、从生理学来研究性问题,因为现在探讨的是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法律问题而不是生理学或医学问题。性是人的生理需要。但是,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能。人的一切活动包括为满足性需要的活动,都要受其所生活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他只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而人(指精神正常的人)也有使自己的行为包括性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要求的控制能力,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所在。如果认为性是人的生理需要,就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人也不需控制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么,人与动物有何区别呢!因此,性

7、行为的性质就有不同,有合法的,有违反道德的,有一般违法的,也有是犯罪的。性贿赂中的性行为的性质就是犯罪的。原因是这样性行为是基于行贿和受贿而发生的,与一般的性行为有本质区别。如果认为只要是性行为,不论其性质如何,法律都不能干预,否则就是违反人权。那么,强奸罪就不能成立。因为强奸也是一种性行为,也是实施强奸者的性需要。  二、性贿赂罪是贿赂手段发展变化的需要  我国刑法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条明确地限定了受贿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对于此

8、处的财物,权威刑法学论著一般都认为可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估价的物品,而且包括其他可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可以用金钱估价的利益即所谓其他物质性利益。但大都认为不包括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的不正当利益,如提供女色,性服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贿赂两字,本来都是贝字旁,贝在古代是货币的意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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