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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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单位名称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地点元氏县住建局安监站电话86530160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法规(规章)及条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手册》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

2、地的安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

3、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对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的工程实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前,要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理

4、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装、拆卸资料审核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送告知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及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使用单位要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五章第四十二条;2、《建筑起重机械

5、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第一、二、三。5、《石家庄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市政办函【2010】49号)条件具体内容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完整的安保体系,登录“石家庄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站网上办公系统”填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安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有下列情

6、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

7、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

8、知产权单位: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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