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合伙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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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县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和县金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和县历阳镇小许巷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合伙的有限公司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2、,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装饰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兼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等。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时实际交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周忠金152010.8.20货币152010.8.20货币汪德玲52010.8.20货币52010.

3、8.20货币合计2020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额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4、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5、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

6、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7、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

8、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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