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统治时期之m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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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蘭統治時期之M社制度吳聰敏∗1640年代中期以後,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統治趨於穩固,稅收也逐漸增加。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政府的課稅大多是採包稅制度,其中,M社制度與原住民經濟的關係最為密切。164850年之間,M金總額大約增加為三倍,以往的研究都認為這是M商獨占原住民村社交易的結果。本文將說明,明清之際中國的內戰導致對臺灣鹿肉的需求增加,才是M金總額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關鍵詞:荷蘭東印度公司,M社,包稅制,獨占1624年夏天,在明朝政府的要求之下,荷蘭人撤出澎湖,駛抵大員,在一鯤身沙汕的頂端興建熱蘭遮城(fortZeelandia),與臺灣本島

2、的赤崁遙相對望。一鯤身沙汕與臺灣本島之間即為大員灣。162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OostindischeCompagnie,以下簡稱VOC)的宋克長官(GovernorSonck)以15匹棉布(cangans)向新港社原住民買下赤崁地方的一塊土地,建立一個貿易據點。1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於1596年抵達東南亞時,中國東南海域上已有中國人,日本人,葡萄牙人,與西班牙人從事貿易活動。當時,明朝禁止外國人在中國的領土上從事國際貿易活動。外國人要與中國貿易,臺灣是一個方便的地點。荷蘭人在臺灣開設貿易商館(以下簡稱為大員商館)之前,日本人與中國人早

3、就在臺灣貿易;荷蘭人的到來,讓競爭更為激烈。不過,明朝政府對於國際貿易的態度消極,並不鼓勵商人出海貿易。1630年代中期,日本實施鎖國政策,禁止日本人出國。在上述的情勢下,VOC把握機會,大力擴張國際貿易的版圖。2∗台大經濟系。本文之定稿文字與投稿版本有很大的差異,這要歸功於兩位審查人的專業意見與細心審查。本文寫作期間,感謝翁佳音先生熱心回答我的問題,並細心閱讀本文初稿,指正不少錯誤。我也感謝我的助理盧佳慧整理資料,高一誠與王子豪提出許多批評與建議。本文初稿曾在台大經濟系,政大財稅系,中研院台史所研討會發表,與會者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作者受益良多。最後,作者感

4、謝國科會的研究獎助。1參見Blusseetal.(1999),´頁39,與Campbell(1903),頁37。另請參見翁佳音(2000),頁271,關於荷治時期土地所有權之分析。2參見中村孝志(1997c),曹永和(1998),與Blusse(1996)´。1大員商館設立之後,一開始的目標是轉口貿易。基於利潤的考量,VOC並無在臺灣建立殖民統治的意圖。但是,荷蘭人很快發現,欲爭取貿易利潤,必須有武力作後盾。在荷蘭人來台之前,臺灣原住民生產的鹿肉出口是由漢人收集與運送,鹿皮出口是由日本商人經營。荷蘭人發現,要從漢人與日本人手中奪取鹿皮與鹿肉的經營權,只能靠武

5、力。要保障海上運輸的安全,也必須靠武力。1630年代開始,VOC改變政策,逐步在臺灣建立起一個殖民統治政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統治穩固之後,稅收項目也日漸增加。底下第1節首先說明荷治時期臺灣稅收制度之演變。1640年代中期以後,荷蘭人的稅收大多採取包稅制,其中原住民M社制度受到許多研究者的重視,如中村孝志(1997f),韓家寶(2002)等。簡單來說,M社是指商人到原住民村社交易之權利,M金則指商人支付給VOC在台殖民政府之權利金。下文1.2節將說明M社制度之演變。164850年之間,M金總額增加為近乎三倍。以往的研究,如Shepherd(1993,

6、頁79)與韓家寶(2002,頁160),都認為這是VOC在台的殖民政府賦與M商獨占權的結果。本文將指出,此一解釋並不正確。第2節以一簡單的模型分析M社制度之性質,並說明在公開競標制度下,原住民村社之M金與該村社鹿肉產量以及中國大陸市場上之鹿肉價格息息相關。1640年代末期M金總額之所以大幅上升,主要是因為明清之際中國的內戰使中國大陸沿海一帶的食物供給不足,對臺灣鹿肉的需求增加所致,M商因此願意以較高的價格承包原住民村社之鹿產。1650年以後,中國內戰趨於緩和,食物價格回復正常水準,M金也下降。第3節根據以上之推論分析臺灣主要鹿產地區之變動。第4節為結語。1貿

7、易收益與當地收入荷蘭東印度公司以營利為目標,其在臺灣的殖民政府有兩個主要的利潤來源:貿易收入與當地收入。「貿易收入」之原文為handelsinkomsten。3VOC的會計資料中列有各年之貿易收入,但其意義為何,並不清楚。我們猜測「貿易收入」可能是指商品售出價格與進貨價格之差額,必須進一步扣除運輸成本才能算出利潤。VOC會計資料中的支出項目分水上與陸上費用,前者指各商館間之運輸費用,船舶修繕,甚至人員薪資等。「當地收入」原文為landsinkomsten,這是指VOC在台殖民政府的課稅收入與生產收入。4中村孝志(1997e,頁327)主張,當地收入應該只計入

8、VOC殖民政府對漢人與原住民之課稅,如宰豬稅或人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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