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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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中市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规范中小学学生食堂伙食费定价行为,维护学生合法利益,促进中小学学生食堂实现非盈利性经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监[2010]2号)和省农委、纠风办、发改委、法制办、教育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农业部等七部委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农经[2010]5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

2、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等)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第三条各中小学校应成立学生食堂伙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务主任、司务长、炊事长、采购员、食堂保管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共同负责学生食堂的事务管理。伙食委员会应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健全财务收支、材料(物品)采购、材料(物品)保管、食品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5第四条学生食堂应坚持由学校经营和管理,严禁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个人进行盈利性经营。第五条各中小学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在学生食堂就餐。对在学生食堂就餐的学生,其伙

3、食费实行按月结算,并按照每个学生的实际就餐次数收取,不得按照学习日定额收取伙食费,也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收取伙食费。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各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大多数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合理拟订学生伙食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第七条学生食堂应严格执行非盈利原则,按照实际成本向学生收取餐费。学生食堂伙食费成本包括主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燃料费用、食堂员工工资(不包括在编人员)、小型用品的添置及其维修费。大型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在学校基本设施建设中预算安排,不得将购置费及折旧计入学生食堂经营成本。第八条中小学校应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学生食堂聘用工作人员要做到定员、定岗

4、、定责、定薪、高效。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的规定,结合学生就餐人数,确定需配置的工种、岗位和工作量,鼓励学校将富余人员选派到学生食堂工作,尽量减少临时聘用人员。5第九条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的用水、用电和用气要与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的用水、用电和用气分表计费,凡是学生食堂水电气费没有单独计量的学校,必须尽快改造。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用电、用水、用气的费用不得在食堂列支。第十条中小学校应确保卫生安全和降低进货成本。学生食堂主辅材料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的原则,防止积压、霉变、过期和浪费。鸡、鸭、鱼、肉、时令蔬菜等大宗材料的采购,要逐步实行招标采购、团体配送的方式,降低单位采购

5、成本。原辅材料零星采购,应坚持到有资质的单位去进货,并进行比质比价。第十一条学生食堂应当科学合理安排膳食结构,提前向学生公布菜谱。各种食物搭配要讲究营养、科学合理、安全卫生,尽可能增加花色品种,基本满足各种消费层次的需要。伙食委员会要定期召开用餐师生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对膳食结构、价格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督促学生食堂及时改进。第十二条学生食堂要根据就餐学生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学生食堂账目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做到每月结算一次,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收支情况,使学校师生及时了解食堂的经营状况。各中小学5伙食委员会要对食堂购进的米、面、油

6、、燃料、辅料进行定期审核,对饭菜价格、质量进行监督,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第十三条学生食堂与教职工食堂应当分开核算,不得用学生食堂的费用补助教职工伙食。要严格食堂财务开支范围,严禁将教师生活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生伙食成本,严禁用学生食堂的盈利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贴、补贴,侵占学生利益。学生食堂经营过程中的盈余部分,必须全额退还学生或者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第十四条学生食堂应规范票据管理,伙食费收取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结算凭证,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十五条各中小学校应健全困难学生救济机制。对属于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特

7、困家庭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伙食费补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费减免或伙食费补助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第十六条切实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市物价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5第十七条市各幼儿园(含民办)食堂伙食费定价行为,比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施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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