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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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制度问题研究马强  关键词:合伙制度/法人合伙/不容否认合伙  内容提要:法人合伙、不容否认合伙是合伙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予规定。允许法人合伙,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资产重组,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而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十分有利。基于此,我国合伙法应当规定法人合伙和不容否认合伙制度,以促进合伙的健康发展。  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现已公布的《合伙企业法》还存在缺憾,特别是合伙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合伙企业法》尚未规定,而这些

2、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有鉴于此,对我国《合伙企业法》所未规定的问题加以探讨,无疑会对我国合伙企业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试就法人合伙、不容否认合伙两个问题发表些粗浅看法。  一、法人合伙  法人合伙一直是存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总体上有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主张。《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据此,应当说我国法律是允许法人合伙的,《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我国对法人能否成为合伙成员的问题意见基本趋于一致,绝大多数人认为法人可以成为合伙成员(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

3、、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150页。),《公司法》实施后,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作了限制性规定,于是法人能否组成合伙又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与此同时,事业机关法人能否参加合伙也成了争论的焦点,反对法人参加合伙的学者认为:首先,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公司法》对公司的转投资作了不得超过总资本的50%的限制,如果公司成为合伙人,可能突破这一限制;二是如果事业法人成为合伙人,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难以具体操作的困难(注:

4、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其次,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需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合伙或者无限公司或独资企业,则发生本来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再负无限责任的问题,这些企业不能保证履行无限清偿责任,它们缺乏负无限责任的能力(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而且,法人加入合伙,意味着法人财产的转投资,这一方面造成法人财产的不稳定状态

5、,影响法人对债务的清偿能力,使法人的债权人难以得到可靠的财产保证,另一方面又对股东利益构成潜在威胁,因为股东的同一投资将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合伙的经营活动承担双重风险,这会导致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方流芳:《关于合伙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第48页。)。最后,由于法制不健全,我国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法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就意味着允许法人与个人合伙经营,这样做,一则会加快国有资产流失,二则可能因合伙而使法人母体受制(注: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

6、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作者认为,在我国,法人完全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  第一,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对外转投资是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加入合伙,是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既然确认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就应当承认法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能力,就应当允许法人基于自身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组成不同的市场主体,这也是企业经营

7、权内在要求的外在体现。法人投资设立公司和设立合伙本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转投资设立公司,那么同样也允许公司通过转投资加入合伙。法人(公司)以其拥有的独立财产加入合伙,形成共有关系,法人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仍是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法人本身财产并未因其加入合伙而减少。当然,公司加入合伙,要受《公司法》有关转投资数额的限制,但是这种转投资量上的限制不能改变公司加入合伙的质的规定性。  第二,公司加入合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这里,我们首先应当弄清

8、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概念的确切含义,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观念:“合伙的责任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其实,这种观念并不准确。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特指企业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与无限,而非指企业本身的责任。任何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自身的债务都应尽其所有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责任的有限与无限的问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只能是企业成员责任的有限与无限,企业成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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