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批准发布《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地方标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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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批准发布《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省地方标准的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闽质监标函[2007]214号)福建省交通厅:贵厅报送的《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已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标准代号、编号、标准名称和标准属性如下:标准代号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属性DB35/T749-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推荐性DB35/T749.1—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推荐性第1部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DB35/T749.2—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推荐性第2部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DB35/T749.3—2

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推荐性第3部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DB35/T749.4—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推荐性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章)二OO七年八月二日38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发布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通知(省交通厅闽交科教[2007]1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运管局,省交通科研所:由福建省交通厅组织编写的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749--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共分为四个部分

3、,分别对四类不同的维修企业的开业提出不同的条件,第一部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3部分为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第4部分为摩托车维修业户。《标准》规定了各类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组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标准》将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时限贯彻实施,宣贯培训工作委托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福建省交通厅(章)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科教标准维修条件通知抄送:省交通控股公司,厅运安处。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2007年9月1

4、9日印发38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749———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7-08-02发布2007—11—01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38目次引言------------------------------------------------------------------------------11DB35/T749.1-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DB35/T749.2-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5、---8DB35/T749.3-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15DB35/T749.4-2007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3138引言DB35/T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是依据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l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

6、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本标准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维修对象(车辆类型)分为汽车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汽车维修业户按照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快修业户;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人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本标准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2部分规定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开业条件,第3部分规定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的开业条件,第4部分规定了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条件。38D

7、B35/T749.1~2007前言DB35/T749《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4个部分:——第l部分: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3部分: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和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本部分为DB35/T749—2007的第1部分,本部分是依据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l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编制而成。本部分由福建省交通厅提出。本部分由福建省

8、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部分由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福建省标准化协会交通分会。本部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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