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ID:10816494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8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_第1页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_第2页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_第3页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_第4页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6年2月8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县级国有农场、牧场、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县管理是指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管理。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遵循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原则。(一)总量控制。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

3、)批复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开发县总数为基础,实行开发县总量控制。(二)适度进出。各省申请新增开发县,除西部等少数省外,必须相应先退出等量开发县。(三)奖优罚劣。工作绩效突出的开发县要受到奖励。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受到暂停或取消开发县的处罚。(四)分级管理。国家农发办审定开发县的新增、适时退出、恢复、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县工作绩效考评,开发县资格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适时退出、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事项的审查上报,以及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开发县和因

4、行政区划变更未被确认原开发县的后续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开发县资格新增第四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县条件的县,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可以成为新增开发县。第五条 原有开发县适时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开发县条件的农业县(包括被取消开发县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请新增。第六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灌溉水源有保证,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平原地区的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的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待开发治理的耕地相对集中连片;牧业县草场面积达到一百万亩以上;种植业、养殖业资源优势明显,具备一

5、定产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二)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人员配备适应工作的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有保障(政策规定不承担配套任务的县除外,下同);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县重新申请新增开发县必须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第七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新增开发县的申请报告;(二)本县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和第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四)县级水利部门对本地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被取消开

6、发县资格的县重新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等。第八条 申请新增开发县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上报。第九条 国家农发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后,国家农发办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新增开发县试行一年的批复。第十条 新增开发县的试行期为一年。一年试行期满后,国家农发办应当组织(或委托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开发县的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通知

7、。第三章 开发县资格暂停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由财政部暂停其开发县资格一年并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一)未按规定实行财政资金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二)未按规定实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的;(三)超越权限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报批,以及先调整后报批)的;(四)由于申报失实、选项失误、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或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的;(五)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竣工项目被评为不合格的;(六)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

8、累计在五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