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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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法律思想史--中外法律理念及其发展历史姓名:林锦东学号:13041060班级:法学A班摘要: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若无法律,人类将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生物。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推动文明的重要力量,而文明的发展通常也和法律体系,以及制定法律的思想和演进息息相关.关键词:法律道德社会自由人性一.法律的必要性法律是否有必要也许这是令人费解的事,事实上,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不能把它认定为当然如此。因为它起源于一种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惑,不仅怀疑法律对一个公平社会的缔造并非重要;同时也怀疑法律本身是否确为一种罪恶,因而构成人类实现它社会天性的障碍。这种看法,对一个秩序井然的明珠社会--

2、不论他有任何的瑕疵或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些荒谬,可是我们应该记住也许在许多昏暗的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而且在一系列西方哲学家中,对“法律本来就是,或应该是良好社会中人类不可或缺的东西”这点,很少给予好的评论;反而在一些方面,将他们的力量来排斥反对法律。敌视法律的心理,在东西方许多伟大宗教信仰中,也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同时还是基督教义形成时期的一项关键因素。每一个时代--包括我们所处的--都曾产生过对“权威”感觉不安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用各种行动或示威来对抗法律与秩序,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受到抑制暧昧观念的驱使,其自认为他们的抗议,将神秘地引导人类迈向更美好、比较快乐的

3、生活。但是这都是昙花一现的事情,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因而我们必须透过社会上各种不安的外表,来解释“对法律不满”的思想基础,以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里和文化相去甚远的文明里,人类反复提倡的这个理念--全然地否定,或者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态下必须的罪恶。当人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世界的态度,以及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关系的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中也存在有“意思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许多现代作者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所持的看法,以及人类必

4、须实现的目标而受到的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着不是人类所必须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件单纯的事实而已,例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而是在从事一种评价。实际上,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所以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要件”。把法律看作节制人类罪恶情绪的工具以维护社会和谐的人,实际上采用了两个极端不同的出发点,一方面,有人主张人性本恶,不靠法律约束,任何社会进步都无法达成。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自然创造人类,起初就性本善,只因罪恶、腐败或其他内在的弱点,例如贪婪、使人类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曲,以致需要靠法律严厉的惩治加以控制。在公元3世纪的中国,我们的“法家”,他们认为人性最初是

5、邪恶的,而人们经常能循规蹈矩,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礼教和刑法。“严刑峻法,较任何圣哲宝训,更能一匡天下”使他们治国的准则之一。大约是在同一时期,印度《圣典》(Shastra)的作者,断言人类生来便感情用事切贪多好求,如果任由他们行动,世界就会成为魔鬼的工厂,“鱼类的逻辑”--以大吃小。我们已经看到把法律当做“自然的必须品。经由唯一可能的途径,以约束人类邪恶本能”的看法,如何向新的思想--法律是指引人类本质中的社会层面,使他趋于合理的工具--让步。可无论什么时候,总有一些思想家完全拒绝这类法律于秩序所以具备强制力的解释。就他们而言,人类的天性基本上依然善良,倒是这个社会环境,尤其是上位

6、者强力推行的法律统治,应该为人类现状中的罪恶负责。①他们所希望的就好像“无法之国”的理想状态,柏拉图的《理想国》(Republic)便可以作为代表。“有一种永远不失误的方法可以选择或训练那些注定要做统治者的人”然而现实显然与他预料的不同。二.法律与道德法律的权威之所以正当,大部分是由于我们相信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的缘故,不过,同时也要说明的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单纯。在当今世界,我们习惯于一种世俗的观念,讲法律看作人类为人类所制定,并应依纯粹的人类术语加以判断的规范。较早时期人类的态度与此截然不同,当时的法律被视为神圣,这说明它属于灵或者神的起源。法律、道德和宗教无可避免地互相牵连。某

7、些法律缺失可以在神学上找到立法的根源,“十诫”就是其中一种;而其余的,显然很明显是起因于世人,却以立法者获得属灵的启示惟有,而赋予它神圣的色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被形容为两个相交的圆圈,重叠的部分代表它们共同的范畴,以外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排他的影响力。可是这种比喻可能导致误解,以为两者既然有共同的基础,一定有某种程度的“合致”。即使如此,法律制度为了实际上便利起见,依然可以理所当然地作各种分区--虽然在某些例子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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