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债权资产的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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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  上海  深圳BeijingShanghaiShenzhen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13层 邮编:10002212/F,13/F,Building1,ChinaMerchantsTower,No.118Jianguo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eople’sRepublicofChina电话/Tel: 010-6568-1188传真/Fax: 010-6568-1838/7317(12/F)传真/Fax:010-6568-1022(13F)网址/URL:http://www.

2、zhonglun.com【2006年3月7日,讨论稿,尚未定稿,】关于未来债权资产证券化的思考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资产证券化项目小组1未来债权资产可否作为基础资产1.1基础资产的定义虽然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论述很多,但多未对基础资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美国法的以下规定可以参考。美国2001年《破产改革法案》规定将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称为“合格资产”,并规定“合格资产”是指:(a)根据其条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资产,任何旨在保证对证券持有人的收益的偿付和及时分配的权利或其他资产,以及任何在包含在该金融资产内的附属于应收款的财产的剩余利益。包括住

3、房和商业抵押贷款、消费者应收款、贸易应收款,以及关于税收、收费、罚款、票款和其他财政收入来源的支付义务的政府机构的资产,以及租赁应收款。无论该资产是固定的还是循环的,也不论该资产在转让之日是否存在;(b)现金;(c)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7因此,根据上述定义,在转让之日尚未存在的应收款也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合格资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3a-7规则规定,合格资产是指,根据条件可以一定期间内转化成现金的固定或循环金融资产,以及任何旨在担保对证券持有人的收益的偿付和及时分配的权利或其他资产。该委员会进而在其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报告

4、中指出,没有必要列举可以证券化的资产,只要符合根据条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转化成现金的原则,就是合格资产。该定义实际上涵盖了可以根据条件在一定期间内转化为现金的未来债权。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未明确是否允许未来债权资产证券化,受到学者批评,后于“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第2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中的资产包括未来债权。简言之,资产证券化的合格资产是指任何已经存在或未来产生的、根据条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转化成现金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应收款,即既有债权,也可以是未来产生的应收款,即未来债权。以未来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

5、的证券化,就是未来应收款证券化。如某机构将“未来应收款证券化”解释为:对尚未存在的、将随着时间的经过产生的应收款的证券化。http://www.vinodkothari.com/glossary/FRS.htm。1.1未来债权的类型理论上认为,未来债权,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张谷:“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a)有基础的未来债权。如债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原始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或者债权的产生取决于对待给付的履行。(b)无基础的未来债权。如原始合同根本尚不存在,但将会签订并形成相应的债权。1.2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资产可以在一定期间内转换为现金,

6、7只是自经济角度对基础资产的要求。从法律上看,在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基础资产将由原始权益人转让给发行人,因此基础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法律上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资产,不适宜作为基础资产。以未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必须以法律承认(或不禁止)未来债权的转让为前提。国际金融实践表明,多数国家均承认未来债权的可转让性。1.1.1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204条规定,以未来取得的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协议是有效的。通说认为该条也适用于未来债权的转让。1.1.2《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是迄今最全面地规定债权转让

7、的国际公约,虽然该公约尚未生效,但公约的许多规定都得到了认同。公约第5条、第8条第1、2款规定,现有应收款是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是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应收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的转让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对于债务人或对于竞合求偿人而言并非无效,而且也不得以这是一项以上应收款、未来应收款或应收款组成部分或其未分割权益的转让为由而否定一个受让人权利的优先权:(a)应收款被单独列明作为与该转让相关的应收款;(b)应收款由任何其他方式列明,但条件是在转让时,或就未来应收款而言在原始合同订立时,可以被认明是与该转让相关的

8、应收款。同时,一项或多项未来应收款的转让无须就每一项应收款转让办理新的转移手续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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