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 地 设 计 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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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地设计规程绿地设计规程编号为DBJ08—15—89,自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促进上海市绿地建设、美化城乡环境、改善生态状况,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并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县分级管理的公共绿地及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风景名胜区均可参照执行。第1.0.3条绿化设计包括上列绿地中的栽植工程、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水体喷泉工程、驳岸挡土墙垒石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电工程、建筑(管理设施、服务设施、亭廓、温室、围墙等)工程

2、以及花坛、栏杆、游戏设备等工程。第1.0.4条建筑、道路、桥梁、给排水及供电等工程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本规程只就绿地中各该工程的特点,提出相关的要求。第1.0.5条树木与建筑物及管线间的距离,应按照《上海市绿化栽植规程》的规定办理。第1.0.6条公共绿地停车场应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设计标准》》办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绿地设计必须因地制宜,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第2.0.2条第11页共11页绿地设计规程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充分改善环境,有利于生产、生活。第2.0.3条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上海市植树造

3、林绿化管理条例》中第八条的规定。第2.0.4条绿地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宜简洁而不单调,变化而不杂乱;可按功能分区,各分区需有机结合;面积大的绿地宜有花卉培育设施。第2.0.5条绿化设计需明确表示绿地的近期及远期效果。第2.0.6条绿化范围内的原有树木。一、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二、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除难以避让城乡道路车行道时,可依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办理外,亦必须原地保留。三、胸径在15~25cm的树木,宜原地保留。第2.0.7条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

4、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l/5计算。第2.0.8条绿地大门、道路、厕所的设计应为伤残人考虑。第2.0.9条绿地中宜设废物箱,外型简单、平整,用料耐火、防雨。面积大的绿地宜设置简洁明隙的指路牌。第2.0.10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安置的临时绿化用地,一切设施均应是临时性的,栽植植物的品种及规格应在使用期满时宜于移植。第三章种植设计(栽植工程)第3.0.1条种植设计应选用适宜于本市生长的植物,并应符合绿地功能的要求。第11页共11页绿地设计规程第3.0.2条植物栽植地位及标高应符合植物的生长习性。第3.0.3条种植设计宜形成人工植物群落,乔木与灌木、落叶树与常绿树

5、、地被植物及草坪配置适宜,四季有不同景色,并应不裸露表土。新设计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原有绿化树种的生长。第3.0.4条植物配置除观赏外,应考虑游人遮荫需要。遮盖在步行道上的树枝应高于2m,车行道上应高于3.5m。第3.0.5条道路旁及儿童园内不得种植带刺植物。儿童园内不得种植有毒植物。第3.0.6条绿地范围边缘种植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合理使用。第3.0.7条屋面绿化及垂直绿化。一、屋面绿化必须根据屋面及建筑整体的允许荷载进行设计。二、屋面绿化不得导致屋面漏水或渗水。三、垂直绿化不得影响建筑物墙身强度及屋面排水。四、室内需要保持干燥的建筑物,应有防潮措施,否

6、则不宜种植攀缘植物。五、在产权不属绿地的外围墙上,种植攀缘植物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第3.0.8条在道路弯道上、交叉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种植树木,必须满足行车的安全视距。种植在道路分车带、分车岛上的地被植物或灌木不得高于60cm,回车道中心岛种植物必须保证行车所需的安全视距。第四章竖向设计(土方工程)水体、挡土墙、驳岸第4.0.1条竖向设计必须整体连续,用地边缘必须与周围标高相衔接,内部应和路面及水体密切配合,并有利于排水。第11页共11页绿地设计规程第4.0.2条设计的地面标高必须保证拟栽植物能生长良好,保留树木的原地面标高不得更改,并需有良好的排水

7、条件。第4.0.3条设计地面坡度应稳定,不稳定的土坡应设挡土墙及驳岸。第4.0.4条设计的土方填挖量宜内部平衡,并应利用原地形,减少土方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过低,可进土加高。原地面土壤不适宜于种植应予调换,并应落实废土去向。第4.0.5条挖掘与填没水体均需慎重考虑。凡蓄水、灌溉及景观需要宜利用原有水体。一、水体不宜狭长并宜少设驳岸。二、水体宜是绿地中雨水系统的一部分,并应能控制水位。三、水体应能自清以原土为底,封底水体应计算换水量,列入申请用水内。第4.0.6条表面不规则的驳岸、挡土墙,其最小截面必须满足结构要求。在常水位以下的驳岸,宜采用规则的截面。第五章

8、道路地坪、桥梁第5.0.1条绿地内地坪以步行道为主。步行道最小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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