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ID:10881007

大小:6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08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_第1页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_第2页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_第3页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_第4页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认定贪污犯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论文摘要贪污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现象。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借鉴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从其他类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章独立规定下来,并且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客观需要,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此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赃枉法,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此类

2、犯罪,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理解和把握,诸如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共同犯罪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在本文中,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谈一些自己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一些看法,力求达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目的。关键词:贪污犯罪贪污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现象,此类犯罪不仅容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据有关专家统计,全球每年因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约6000亿美元,“当我们每天送走夕阳的时候,贪污腐败分子又从这个地球卷走16亿美元。”在20世纪后半期,我国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

3、每年在9875亿至12570亿元之间,占我国GDP总量的6.8﹪—13.22﹪。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借鉴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从其他类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章独立规定下来,并且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客观需要,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贪污犯罪,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理解和把握,诸如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在本文中,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

4、讨,谈一些自己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一些看法,力求达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目的。一、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范围很宽,有的范围较窄。在我国有一种新的观点认为:随着私营、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委派一些有管理经验的人员到私营、民营公司、企业中从事组织、管理、监督等工作,这一部分人员也应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我国19

5、97年刑法对贪污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该条规定的贪污罪主体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普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是对特别贪污罪主体的规定,其中的一大部分都是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三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特别贪污罪,其主体与普通贪污罪的主体相同。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罪的主体还规定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句话,主要是把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那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

6、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进去。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理解,比较典型的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人员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工、青、妇组织等其他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二是依法选出或者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行使某方面的职能并从事公务的的人员,例如人民法院陪审员、仲裁机构仲裁员。笔者认为,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理解,应当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符合这些规定的,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关于贪污犯罪共犯的认定问题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主体单一的共同犯

7、罪。这种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均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工作人员),并都出于一个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这种情形又称为内部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二是主体混合的共同贪污犯罪。这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又叫做内外勾结的贪污共同犯罪。对前一种情形的共同

8、犯罪人,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无争议。对于后一种情形的共同犯罪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如何定性目前学者有以下不同看法:(1)、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正犯,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2)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教唆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3)、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实行犯,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作为从犯。到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