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访法律关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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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信访法律关系的构成  信访法律关系是指在信访过程中,信访当事人之间依据信访法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写信或者上访,向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是他们参政议政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一种实现方式。在依法信访和信访法制化建设的要求下,信访行为理应纳入信访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并由此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信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信访法律关系是由信访法规范和调整的信访关系论文下载。  信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

2、构成,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信访法律关系属于公法性法律关系,但它同时附带解决私法性的权益纠纷。信访法主要是调整信访人与各级党政信访机关之间的信访关系,同时基于信访制度所承载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功能,信访办理机关在依照信访法律规范处理信访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第二,信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地位上的不平等性。信访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党的机构等享有国家权力的党政机关,因此在地位上具有不对等性。第三,信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信访

3、法律关系各主体在信访中的地位以及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都由信访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这对于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只有相关主体特别是信访人依法行使信访权,信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其权利才能得以救济,信访的民主监督功能才能有效实现。  一、信访法律关系的主体  信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信访当事人,是指参加信访活动,并依法享有权利或职权、承担义务或职责的具体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信访人,信访机关即信访受

4、理机关和信访办理机关,第三人,代理人等。  1、信访人  信访人是启动、参见、影响信访活动的重要主体。按照《信访条例》第2条的规定,信访人是指依法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包括三层涵义:  第一,信访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法人是指,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团体性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二

5、,只有按照法定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称为信访人。传统的信访和信访人范围比较广泛,《信访条例》使信访人更加规范,必须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目的,采取其他方式的,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均不能称为信访人。1  第三,只有向特定党政机关或者到指定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称为信访人。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接待的场所反映问题,向新闻媒体发布或到指定场所之外的场合散布传播有关信息的,这种行为超出了正

6、常信访的范围。2因此,这样的行为人也不能称为信访人。  2、信访机关  信访机关包括信访受理机关和信访办理机关。  信访受理机关是指具体承担登记、受理、转交、协调处理、督促检查的党政信访工作机构。按《信访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行政信访工作机构即行政信访的受理机关,承担的主要是程序上的信访工作职责,在性质上是行政机构而

7、非行政部门,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力。  信访办理机关是指承担调查、处理具体信访事项的党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办理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条例》称之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  在目前的信访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信访第三人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第三人是否应当参见信访活动的争议问题。  信访作为一种司法之外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在信访事项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时,信访处理决定必然会影响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信访请求,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信访请求,必将导

8、致信访处理活动的复杂化,或者导致频繁地变更已经作出的信访决定的情况,不仅大大消弱了信访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容易诱发更多的信访,甚至诱发重复信访和上访的现象。  因此,建议借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对第三人的规定,增加信访第三人的制度规定,使得同信访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依申请或由信访机关依职权通知,参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且其权利和义务与信访人相同。3  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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