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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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姓名:王强学号:20041410030091学校:开封市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韩红写作时间:2006年1月15日14目录论文摘要: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权利归属:第2页。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状况:第3页。三,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第4页。四,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第9页。五,结束语:第10页。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词:第11页。14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成为现代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

2、中保持其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据统计,美国1999年企业因科技方面商业秘密泄密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达450亿美元。美国Telex公司1975年以不正当手段引诱IBM公司雇员倒戈,获得IBM公司大量的技术信息及产品市场预测资料,法庭经审理认为,上述商业秘密的泄漏,使得IBM公司在竞争中对于Telex公司的比较优势,已从六年缩短为一年半。跨国企业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的企业大多十分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取得和保护工作。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企业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市场中生存,首先必须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方面下苦功,争取获得优势地

3、位。同时,一个企业要与国内外其他企业论伯仲,比高低,就必须重视和搞好商业秘密的取得和保护工作,以保持领先的竞争力,获得进一步的发展。本文从二个方面谈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其一,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其二,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上述二个问题均是建立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因此,分析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和权利归属,探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是研究上述二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经营策略保护规章制度14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权利归属(一)商业秘密及其法律

4、特征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世界各国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⑵尽管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内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在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上,却基本一致:秘密性、价值性,创新性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法律特征。“秘密性”是指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处于秘密状态,且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信息处于“秘密状态”是商业秘密的基本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是秘密性

5、的重要保障。“价值性”是指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里的经济价值既包括经济收益,也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价值性内涵着实用性,某一信息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具有确定的应用性,它才具有价值性。“创新性”是指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它要求该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难知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二)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即商业秘密归谁所有、使用,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可以参照专利法、合同法关于技术成果权利

6、归属的规定,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1、职务性商业秘密14权属于单位。职务性商业秘密是职工在执行职务期间开发的商业秘密,它需要单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凝聚着单位的科学决策、集体智慧、长期的经验积累等。尽管从事商业秘密开发的职工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但单位已为此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应属于单位。2、非职务性商业秘密权属于个人。该类商业秘密是职工个人在本职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物质条件创造出来的,与职工职务无关,应属于职工个人所有。3、职工利用单位的条件或经验,在本职工作之外开发的商业秘密,原则上归职

7、工个人所有。单位在支付合理报酬的前提下,有优先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权利。如果单位与职工在商业秘密权利归属问题上另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执行。4、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权属,依双方签订的协议而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归受委托方所有。该类商业秘密依据委托开发协议而产生,委托方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经营问题交给受委托方进行开发,委托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它本质上是一个合同问题,有关权属约定的合同应优先适用。没有权属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商业秘密归受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5、数人共同开发的商业秘密归开发人共有。该类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共有财产,但与一

8、般共有财产相比,它难以分割。共有人对其只宜共同共有,难以按份共有,因此,应当约定收益分配办法。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收益;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收益归使用方。但是,如果处分该商业秘密,必须经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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