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正与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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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公正与自由的关系内容提要: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概念具有明确的含义,它并不离开常识很远,主要指社会制度所加于个人的限制的范围应尽可能小,并且以合理性为条件,重要的是向选择性开放。罗尔斯等政治哲学家对自由都作过详细的论述,包括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只能以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来限制当下的自由。一方面,服从良法可以捍卫公民的自由,但另一方面,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法律与自由在此原则基础上一致了起来,不应片面地只强调一个方面。自由与社会整合关系密切,不尊重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权的整合是表面

2、的、难以持久,真正的社会团结是以负责任的个人的充分自由选择为基础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是扩大公民自由选择权、加强社会整合的一个实例。自由与公正关系密切,公正分为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实质公正强调的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而程序公正则要求分配标准的普适性,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看起来比实质公正具有更大的可行性,强调的是竞争起点的平等。就可行性而言,以程序公正为主、实质公正为辅,看起来是更现实合理的分配方式。  关键词:自由团结实质公正程序公正            自由的内涵  在政治哲学的所有概念中,大概没有比自由这一概念更基本、也更难以阐述、容易引起混乱的

3、了。在日常用语中,自由一词的意义并不复杂,就是指不受限制或阻碍。说一个人是自由的,就是指他(或她)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动的阻碍。这是自由一词的本义,任何其他的意义都由此延伸而出。任何时候脱离这一本义来讨论自由概念,无论议论者如何自以为深刻和有创意,都会存在理论上的歪曲或困难。尽管大部分自由思想家都认为他人有意的行动才会限制个人的自由,但这一“有意的”限定语并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而只是充分条件。当然,政治和社会理论家感兴趣的不是这种偶然的行动限制,而是政治和其他权威限制个人行动自由的理由或限度,也就是制度层面上哪些限制个人自由的政策才是合法的、正当的。这

4、种意义上不自由的例子很多,比如监禁、奴役、严重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如商品供应方的高度垄断)以及由惩罚支持的法律所禁止的行动,等等。在政治上反对专制的人们通常所追求的“自由”不一定是个清晰无误的概念,只有当他们说明要消除的那些限制究竟是什么时,这样的自由和自由社会才是自洽而有说服力的。由于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各类限制,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不同社会限制行动的类型、数目和程度存在着差别,但全无行动限制的社会是不存在的。有了高速公路,便会有行车速度的限制,为的是保障驾驶者和乘车者的安全。因此,政治自由需要清晰阐明,才会有感召力。另一方面,由于任何社会都存在各类

5、行动限制,便一概抹杀政治自由与专制的界限,同样是不可取的。因为除了一般合法的限制之外,政治自由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大致可衡量的标准。  理解自由的要素正是个人自愿而无强制的行动,这里自然涉及自由与责任的内在联系。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指出了这两者间的联系,他指出:“道德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作的事,也有权力不去作。”这种“权力”就是“选择的权力”,而“选择可以说是一种具有欲望的理智,或者说是一种具有理智能力的欲望。作为行为的发动者的人,他使这两种要素结合在一起。”[1]说一个人的行动是选择的结果,就是说他在行动时能够做出不同于

6、他实际做的事情。这也就意味着行动者具有理性和责任能力。有了选择的权力,人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道德的责任。尽管负责任的理性行动者的概念本身很难界定,但没有这样的概念,就无法理解自由社会的概念。  基于类似的假设,罗尔斯断言,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各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对自由的完整解释提供了这三个方面的有关知识。因此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各种社团和自然人可能是自由的或不

7、自由的,限制的范围包括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和禁令以及来自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强制性影响。“在这些情形中,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当个人摆脱某些限制而做(或不做)某事,并同时受到保护而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时,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自由地做或不做某事的。例如,如果我们设想良心自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道德、哲学、宗教方面的各种兴趣(利益),且法律并不要求他们从事或不从事任何特殊形式的宗教或其他活动,同时其他人也有不干涉他人的法律义务时,个人就具有这种良心自由。一系列相当微妙复杂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了各种具体自由的特

8、性。”[2]  没有选择权,也就谈不上自由,即便这种选择权不是很大,但有选择比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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