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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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第二章诊断鉴定机构第四条十堰市卫生局成立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专家成员为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

2、家库中的专家。委员会下设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担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十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第五条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职责包括:(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为省、市两级鉴定。十堰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最终鉴

3、定。第三章诊断鉴定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首次鉴定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史、既往史;(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五)工作场所历年职

4、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六)劳动关系证明资料;(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八)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资料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给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申请回执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第九条鉴定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申请鉴定相关事宜,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且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后,凭缴费收讫单据,

5、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资料不全的,发给《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补充通知书》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第十条申请人在30日内不能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其职业病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

6、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第十一条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第四章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人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至9名单数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专家名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信封封存,由申请人在封口处签名后存档,并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另一份留作鉴定办公室通知专家,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鉴定工作结束之前,专家名单对外保密。申请人怀疑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实际抽取的专家不符,可在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对封存的名单拆封核对。申请人也可委托鉴定办公

7、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申请人必须签具《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委托书》。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湖北省卫生厅的安排下,可以组织在本省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第十三条抽取专家后,鉴定办公室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专家参加鉴定会议。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办公室应通知候补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保证每次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第十四条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

8、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四)已参加职业病诊断的专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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