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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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意义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与物权化: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形式既体现了我国农村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又充分赋予农民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经营土地的自主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正因其在制度上所具有的无比优越性,这种形式受到立法者的高度肯认。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法律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由于我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具体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作为强势主体的发包方往往仅凭自己的意志随意

2、撕毁合同,使得农民本该获得的收益得不到充分实现;承包期限约定过短则使农民不愿进行长期的投入,导致土地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图一时之利”的短期行为。凡此种种,极大地损害了作为民事主体的农民应有的权利,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和立法者开始重新审视和反思:农民所具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债权抑或物权?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类型的立法模式?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是指立法者将农民所具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视为一种债权

3、,从法律性质上讲,只是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此种权利的成立依赖于合同双方的自由约定,权利的内容也因承包合同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异,其救济的方式方法也只限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延及其他的救济途径。这种属性的权利主要受我国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之外再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更不涉及在物权法中专设一章加以规范的问题。LOCalhOst而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则是指立法者不仅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具有的承包经营权看做是一种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而且是将这种权利作为一种物权来看待。就经营权的内容而言,

4、也并非主要由当事人自主约定,而是由法律强行加以规定的。对于发包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既可直接以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进行救济,也可依双方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发包方以外的第三人干涉和侵害经营权的行为,也可以法定的救济方式进行有效的救济。需要说明的是,正由于物权本身应具有的法定性特征,对承包经营权的规范除了依赖于合同法之外,还须通过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或者在我国即将制定的物权法中设专门一章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我国立法的现实选择通过以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化

5、和物权化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有着不同的法律特征和运行机制。作为债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救济途径较为单一,但却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受到极大的制约,但是它却能够给经营权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救济。然而,究竟何者更契合中国的实际呢?应当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是更为适宜的制度选择。其理由大概有二:其一,采成文法体例的国家均将那些关乎基本经济结构,涉及生产关系根本体制的权利类型界定为物权,而将其他的权利类型界定为债权。就目前我国的农

6、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其行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稳定,深刻地影响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加以确立是十分必要的。其二,就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于行政权对于承包经营权的随意侵夺。作为强势主体一方的发包方擅自撕毁合同,致使作为承包方的农民蒙受惨重的损失。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赋予权利人足够的救济途径无疑是一项极为有效的举措。以上分析表明,将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物

7、权性质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目前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也正是循着这一思路展开的。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专门法的形式从总则、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性质的保护。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也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单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加以规范,用较大篇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诸多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说明。由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内容,并结

8、合物权法理,可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的法定化遵循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法律必须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方)权利义务的范围明确加以规定。具体言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法定化(1)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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