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对传统立法与理论的反思

通知: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对传统立法与理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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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对传统立法与理论的反思关键词:债权转让/转让通知/债权移转内容提要:债权转让经通知方发生权利移转效力。通知前,债权即发生移转的理论及相应立法,均背离了债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已经并将继续造成理论上的尴尬和实务上的不利。债权转让的通知应由转让人实施,或由转让人委托受让人实施。一、导言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1]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对债权转让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其区别在于物权行为是否在立法和理论中得到承认。在物权行为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中,债权转让(债权让与)[2]系指不害债权之同一

2、性,以债权移转为内容的准物权契约[3];债权让与作为处分行为的一种,区别于作为其原因的负担行为,[4]如买卖、互易、赠与等,后者仅使出让人负有向受让人让与债权之义务。在非物权行为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中,并不将债权转让的原因与债权转让本身区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债权转让的原因,如债权之买卖、互易、赠与等,作为单一的法律行为,既包含使出让人负有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之义务的内容,也包含当事人转让债权的意思。  笔者主要探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移转的条件,即是否债权让与一成立(在物权行为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中),或者包含债权转让之内容的原因(基础)关系(在非物权行为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中)一生效,受

3、让人即取代出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上述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及相应的理论体系均认为,债权让与一成立,或者原因关系一生效,受让人即取代出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5]但非经出让人或受让人[6]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7]上述主张在理论上背离了债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未遵循权利移转的逻辑要求,在实务上也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困惑,并造成甚不合理的结果。笔者认为,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让与的成立或者原因关系的生效,不应当然使受让人取得债权,只有在债务人受债权转让通知时,债权才实际发生移转,并且此种通知只能由出让人作出。      二、理论辨析:对债务人之通知应是债权移转的条件  各国立法及民

4、法理论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准物权行为)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盖债务人不知有债权之让与”,却要受其拘束,“难免蒙不测之损害”。[8]  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一方(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9]债权的效力属于对人(特定的债务人)的相对效力,并因此区别于物权,后者则包含对世(物权人之外的不特定之任何人)的绝对效力。绝对性是物权基本的效力特征,不具备绝对效力的权利都不是物权;反之,相对性则是债权

5、基本的效力特征,缺乏特定义务人或者其效力不能指向特定义务人的权利也不是债权。一方面认为债权让与一成立或者原因行为一生效,受让人即获得出让之债权,但(非经通知)其债权却缺乏对债务人的效力,这种主张与债的本质属性和内在逻辑有所抵触。  在以物之所有权移转为目的的买卖关系中,买卖合同一旦生效,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进行物之交付(动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手续,以向买受人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但在交付或者变更登记之前,买受人并不能获得作为物权之一种的所有权,即不能取得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的对标的物之支配资格。买受人若要获得这一资格——实际上是使所有其他人成为其(在一个物权关系中的

6、)义务人——则必须将该事实告知所有其他人,“盖他们若不知有物权之移转,却要受其拘束,难免蒙不测之损害”,如交易安全之不保等。但如果因此要求买卖合同当事人将物权移转之事实,逐一通知所有其他人,则困难至甚,几成不可能之事。因此,立法将交付或者变更登记视为有此作用的一种概括通知手段,并将它们定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但在交付或者登记之前,买受人就该标的物而言,实际上仍具有可以对抗出卖人的权利(请求移转所有权之债权)。只要该权利不消灭也无瑕疵,且出卖人仍是所有权人,买受人总可以要求其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尽管其他人可能在此之前受让标的物之所有权,这并非因为买受人就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卖人,而

7、是因为其不能对抗其他人。可见,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交付或者变更登记前,买受人不应获得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的权利,即不能获得双方想通过买卖合同移转的物权,因为不特定的义务人并未得到通知。买受人可以也应该获得能够对抗出卖人的权利,因为只有具有处分权的出卖人才能够使其获得物权,亦即使其取得具有对世效力的对标的物之支配资格。但人们并未将买受人对出卖人的权利视为对出卖人有效的“物权”,而仅界定为可请求出卖人移转物权之债权。[10]  如果上述出卖人(出让人)向买受人(受让人)出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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