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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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5075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则发生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2009年1-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死亡893人),醉酒肇事1044起(死亡409人)。[1]在这些案件中,不乏发生在成都、南京、杭州等大城市的多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件,一再引起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2、的出台,对于我们在办理醉酒驾车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指引作用。下面,笔者就在适用《意见》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一、醉酒驾车犯罪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后,未取得驾驶执照即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2008年12月14人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时大量饮酒,17时许,孙伟铭驾驶该车行驶至四川成都成龙

3、路蓝谷地路口,从后侧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此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过该路段限定的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后先后与对面车道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致使其中一辆车牌号为川AUZ872的轿车中的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车辆碰撞前瞬间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2] [案例二]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

4、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

5、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3] 对于案例一中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如何定性,共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伟铭在醉酒的状态下仍坚持行车,连续冲撞,已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宜一刀切认定醉酒驾车案件的罪名。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刑法》第1

6、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这里的“结果”,包括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同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状态,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状态。应当看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的罪名,其他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破坏性相当的一些具体的犯罪方法,必须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的某种具体而实际存在的危险状态。换言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对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114

7、条、第115条的兜底条款,而非整个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条款,因而,绝不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 科学实验表明:血液酒精含量为0.3-0.5mg/ml时,驾驶员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刹车及回避准确性下降,驶向公路边缘的趋势性增加。相较于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为0.06mg/ml时的状态,达到0.4mg/ml时,车祸概率提高2倍;达到1.5mg/ml时,车祸概率提高3倍。酒精的主要毒理作用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随着酒精的不断大量摄入,大脑皮层、脑干、脊髓、丘脑的判断、言语、视觉均会明显异常,分辨力和注意力减退消失,严重者会导致昏睡、昏迷及因延脑呼吸中枢严重抑制而死亡。

8、有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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