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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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

2、的,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观念交付制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刚刚生效的《物权法》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吸纳了观念交付理论,并明确规定了观念交付制度,学术争鸣性质的观念交付由此转变为有立法支持的现实法律制度。观念交付是我国物权变动公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

3、念交付与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之间存在诸多区别,它经历了相对独立的生成路径,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明确的法律构成。物权形式主义理论是观念交付制度的法理基础,观念交付制度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法价值理念。  关键词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    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由来已久,在早期民法史上,由于受严格形式主义行为习惯的制约,交付仅限于以转移直接占有为内容的实物交付。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收益最大化已成为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驱动力。对交付方式的过分限制,成为经济发展和商品快捷交易的桎梏。为顺应时

4、代发展需要,在实践中形成一种与传统的现实交付方式截然不同的交付手段——观念交付。具有法制划时代意义的《物权法》和具有私法象征意义的《合同法》对“观念交付”制度皆予以立法接纳。至此,纯粹学术争鸣性质的观念交付制度转变为有立法支持的现实法律制度。一种新制度的确立往往伴生出一系列待解问题,求解这些问题成为“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观念交付制度的生成    (一)罗马法早期的严格形式主义交付理论  罗马法被马克思誉为“商品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罗马时代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时代,关心交易的确定性而非交易效率是社会的普遍

5、观念。这种重安全轻效率的法价值观体现在交付方式上,就是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遵循严格的形式主义,即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要完成物权之变动,仅有双方当事人的买卖的合意是远远不够的,尚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罗马法上的交付实质上是一种可视的和公开的冗繁方式。罗马法早期,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两种主要形态即要式买卖与拟诉弃权均存在严格的形式主义要求。这种交付方式充分体现了早期商品经济社会的广大市民对交易安全的期待与企盼。  要式买卖(mancipatio音译“曼兮帕蓄”),意为握取行为,早在《十二表法》就有记载,是罗马法上物权转移的最古老的方式之一。

6、它是由manus(手)和capere(取)二字组合而来,引申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据盖尤斯和乌尔披亚努斯记载,要式买卖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并邀请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罗马市民6人,5人为证人,1人为司秤。然后由买主用手握取欲买之物或其标记和一片铜片对司秤声明:“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是我以此铜片及秤买来的”。随后用铜片在秤上敲击,交付此铜片给卖主作价金,买卖关系就此宣告成立。这种仪式反映了原始社会末期渔猎民族确定所有权的方式即谁先用手拿到渔猎物便归谁所有。当时,权利和强力的界限并未划清,人们认为一切权利非有实力为后盾,

7、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这种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原始方式渐渐演化为最早的要式行为,并被罗马法所确立。因此,当时的要式行为和现代法律中的要式契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前者依旧保留着浓烈的原始气息,与其说是为了保证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倒不如是对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宣誓。  拟讼弃权(cessioinjure),又称法庭让与,即用模拟诉讼取得所有权。按照法庭让与,买卖双方假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携带标的物或其标志到长官处争讼,长官发问时,受让人(原告)以手触该物,主张“以罗马法律,此物为我所有”,出让人(被告)则表示同意或默认,于是长

8、官就把标的物判归原告,从而完成交易。拟讼弃权方式比要式买卖简便,只要长官办公就可进行,长官不收受报酬,也不像要式买卖那样,对证人与当事人所用的语言和形式有严格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它比要式买卖优越。可是,由于在拟讼弃权里,出卖人对买受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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