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食药监市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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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食药监市〔2009〕6号四川省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队:为切实做好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09〕22号)要求,现就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实施组织(一)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

2、售企业(含省局委托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含安排现场检查)。(二)市局将抽调县(市、区)局人员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现场检查,市局将对各县(市、区)换证和认证工作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三)全市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次《GSP认证》工作一并进行。二、换证程序(一)申报1.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的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

3、予换证。企业应指定1名人员负责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申报,并向市局市场科上报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联系方式)。2.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GSP认证)申报及材料应按《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GSP认证)的要求(附件)填报相关信息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二)审查1.换证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原则上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条件,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3.在审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4、换证,并收回原证:(1)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4)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5)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6)《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7)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8)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三)现场检查换证中的现场检查,其标准按照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执行。(四)审批与发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三、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1.按照国家局换证工作“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持清正廉洁。市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换证审查应重点核实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的真实性。3.在换证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企业经

6、营范围的核查工作,凡是不符合阴凉、冷藏储存、运输要求的,不得给予需阴凉、冷藏保管药品的经营范围;凡是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4.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资阳公众网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5.为提高工作效能,市局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同GSP到期认证检查工作和跟踪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对认证检查合格企业同时换发《GSP认证证书》和《

7、药品经营许可证》。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符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验收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定点,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点。7.允许两证有效期相差1年以内的企业,同时申请GSP认证检查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8.有效期到期但仍未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不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9.市局将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8、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具备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布。10.市局将严格按照省局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重新编号。附件:药品经营连锁门店许可证换证申报资料二○○九年四月九日主题词:药品许可证换发通知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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