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比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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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计划比较分析内容提要:重整计划是各国重整法律制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和重整目的的实现。本文通过对美、法、德、日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计划有关规定的比较,对重整计划制定主体、重整计划制定原则和内容、重整计划表决和批准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利弊分析,以期完善我国重整计划法律制度,使其在企业重整实践中更加合理、有效,更具有操作性。重整计划是各国重整法律制度的核心。竭尽全力促使困境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合理和可行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既是重整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彼此让步寻求债务解决的和解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企业复兴的行动

2、纲领。[1]学术界对重整计划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重整计划(reorganizationplan),是指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拟定,以维持债务人业务继续经营、清理其债务、谋求其再生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方案。本文主要选取美、法、德、日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重整计划制度,与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目的在于完善我国重整计划制度,使之在实践中更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一、重整计划提出主体的比较(一)重整计划提出主体的立法模式1.债务人提出为原则,其他人提出为例外。美国《破产法》第1121条(b)规定,如果没有指定

3、破产管理人,在重整申请提出的120天内,占有中的债务人享有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权利,其他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破产重整方案。只有在有关法律规定情况出现时,其他有利害关系人才可提出重整计划[2]。美国破产法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原则上由债务人负责重整的进行,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继续由其负责具体的实施和落实,这很少会造成重整计划的制定和重整计划的落实之间的冲突。2.管理人提出为原则,其他人提出为例外。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89条规定:管财人于更生债权及更生担保权的申报期间届满后,应在法院所定期间内制定更生计划草案,并提交于法院。同法第190条又规定:债

4、务公司、申报更生债权人、股东可以于法院所定期间内,制成更生计划草案并提交于法院。对于管财人来说制定计划属法律义务,而对其他人则属法律权利。在管财人的职责中,制作更生计划方案是最重要的工作。更生计划案的提出者在得到法院许可后,可以修正更生计划案。3.只能由管理人提出。根据法国《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第621—54条的规定,司法管理人负责观察期间的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司法管理人在债务人的协助下,以及可能的话,在一名或者若干名专家的援助下,负责制定一份关于企业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报告。司法管理人根据企业状况或者提出重整方案,或者建议进行司法清算。”

5、法国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这个角色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方担当的,这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可以较为充分地保证管理人的中立性,可以较好实现重整方案的公正公平性。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是以更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的程序规则。64.由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此立法模式的代表是德国《支付不能法》和我国《企业破产法》。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1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有权向破产法院提交重整计划。债务人可以将重整计划与开始破产程序的申请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可委托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破产管理人应当在适当期限内将重整计划提交法

6、院。由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的,在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形下由债权人委员会、企业委员会、领导层职员代表机构和债务人以提供咨询方式参与制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根据此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由债务人提出,或者由管理人提出。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均有权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既吸收了美国立法例中的灵活与便利,也注重了法国法所体现出的公平与正义,赋予两者重整计划的提议权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实际案件操作过程中的选择与运行。(二)重整计划制定

7、主体的比较分析通过考察以上立法例,可以发现各国重整计划的提出和制定主体立法有以下特点:第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人通常有以下几类人: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及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其中以债务人或管理人为主。第二,立法模式存在着单一制定主体模式和多元制定主体模式两种。但是,多元化制定主体是一种发展趋势。第三,债务人或企业的管理层或所有人在计划的协商和制定中亦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最熟悉债务企业的业务,因而也最有可能制定出可行的计划。第四,由法律规定的专门管理人(如律师、会计师等)可以在计划拟订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五,大多数的债权人通常对关于他们债权的待遇

8、条款和其他有关企业重建的重要事项(例如,财产的出售,管理人员的变更等等)有权参与讨论与协商。同样,债权人会议和其他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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