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

ID:11005173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9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_第1页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_第2页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_第3页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_第4页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行为定性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因所购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来到4S店要求调换,与该店经理郭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郭某在刘某走后,指使朋友张某驾车对刘某的车辆进行撞击,以达到造成交通事故后不予调换车辆的目的。当晚19时,张某驾驶车辆尾随刘某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至柳林收费站与荥阳收费站高速路段时,张某在双方所驾驶的机动车都处于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故意对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撞击,导致其车辆受损,经评估损失达5565元。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受郭某指使,为了达到被害人不能到4S店调换车辆的目的,故意与被害人驾驶的

2、车辆进行碰撞,致使其机动车损失达5565元,数额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因为张某只是对刘某的车辆存在损坏的故意,并没有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某的行为确实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1但同时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主观上属于放任的故意,其手段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3、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一)主观故意本案首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点没有疑问,但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争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是故意,此罪构成的关键是判断张某的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来看,传统的理论主要是放任说。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反对、不排斥,而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违反行为人的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理论在处理大多数案件时能够解决问题,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不排斥结果发生与不希望结

4、果发生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层,同样是放任,而且这一中间层更能体现放任的本质意义。任何间接故意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为前提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要停止2实施预定行为,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但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另一目的结果,执意实施预定行为。这时行为人既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又想要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种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不计后果的随意性或者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纵容的意志形态恰恰是放任的本质特征。所以对行为人不希望撞死他人甚至对撞死他人是排斥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完全解释为过失,而应是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其次,就本案而言,张某撞击刘某的新车

5、,目的是制造交通事故以达到不给刘某退换车辆的目的。本案发生的地点是高速公路,时间是19时至20时之间的行驶高峰期,车流量较大,行驶速度较快,张某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连环撞车事故,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路上行驶的其他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张某明知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尽管他也不希望造成其他事故,但是他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犯罪意图,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意孤行,这种放任的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二)刑罚的相当性有观点认为假如把张某的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按《刑法》第133条

6、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么3一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反而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要重,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一观点乍看也很有道理,但是笔者仍不赞同。首先,两罪名保护的法益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的公共安全范围相对宽泛,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财产,而交通肇事罪保护的虽然也是公共安全,但范围相对狭窄,仅限于交通运输法规内规定的特定的个体安全。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再次,刑罚的实现除了有利于处罚已然之罪,还有预防未然之罪之功能。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到实害发生了才予以规制,

7、为时已晚,不足以有效惩治和威慑该类不法行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撞车显然比一般的危险性要高得多,不仅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的状态,而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险已完全超出行为人的控制,属于具体危险,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从刑罚的预防功能来说,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为过。(三)该罪的犯罪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是否相当《刑法》第114条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