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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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有关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按照《乌鲁木齐市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处室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的原则。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主管局长负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审

2、查,相关处室应予以配合。第五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第六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第七条对已经下放区县的审批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变相收回。第一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相关处室应根据《乌鲁木齐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第二条各相关处室应在法

3、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减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审核内容第三条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审查。第四条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市政府公告的,属于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第五条审查内容:(一)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适用依据是否合法(三)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四)是否设置前置条件(五)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六)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八)办理期限有无延误(九)审

4、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十)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十一)有无投诉情况(十二)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十三)其他相关事项第一条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考评标准》作为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据。审核标准第二条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第三条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5、,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制作简明图示,图示须标明指北方向,并提取现场照片。第五条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第六条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人员为两名以上;(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

6、笔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四)行政许可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审核程序第一条行政许可承办部门根据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条审查时间:定期审查:每季度对局相关处室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每半年对审查情况进行评估,年底进行总结。不定期审查:根据上级要求和行业需要,不定期对行业审批事项进行专项审查。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第四条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管理

7、机关的意见。审核意见第五条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第六条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七条对审查中出现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附则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第一条

8、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问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负责解释。第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联系人:许波1899903193)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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