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连带责任的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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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连带责任的小议论文..内容提要:连带责任的设定,将各债各人的责任扩张至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连带责任已在合伙、雇用、担保、联营等各种法律关系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具有继续拓展的趋势。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一些民事法规或司法解释也对连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但是,应当看到,我国民法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论研究还不够系统、成熟。一、连带责任在合伙关系中的适用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肯定了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但并未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亦即对于合伙所欠债务,合伙人是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抑或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合伙人的利益显然十分重要。按传统民法理论,合伙不是法人,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有学者认为,合伙债务事实上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当然应在该现债务产生时即承担连带责任。但笔者认为,合伙债务是以合伙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其性质应与合伙财产的性质相联系,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而合伙债务则应当是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对合伙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当然也应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正因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34条

3、第2款明文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是有区别的:如系连带责任,则各合伙人是在对自己债务份额承担清偿责任的基础上,同时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责任;而所谓“共同责任”,则合伙债务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属于合伙团体。必须首先以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即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只不过其清偿责任不以共同财产为限,各共同债务人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个人负无限责任,即应负个人清偿责任。此种个人清偿责任具有一种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充的性质。所以,合伙人的个人清偿责任,才是由合伙人连带承担的清偿责任。这一作法,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

4、所采用。〔1〕此外,因两个以上法人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由此而共同享有合作开发项目的权利并共同承担相应义务,也形成法律上的连带承担债务的责任。二、连带责任在保证关系中的适用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个人(保证人)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协议。基于保证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连带责任,或者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虽有区虽,但在保证中,二者并不相互矛盾。(一)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形中,保证人的责任究竟是履行主债务的责任或是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5、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有关立法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1994年6月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规定“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当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既可向被保证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保证人求偿。”此后《担保法》中,对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采取同样规定。即债权人能在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实际肯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履行责任。此外,《担保法》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亦即债权人既然不能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主债务,也不能在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要

6、求保证人履行主债务,依笔者所见,这就排除了一般保证人的连带履行责任,而将其责任仅归于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我国的保证责任实际上存在连带履行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两种形式。(二)共同保证责任共同保证的设立有助于防止单个保证人无力清偿债务而使债权最终无法得到清偿,其目的在于加强保证的效力。对于债权的实现十分有利。共同保证的成立取决于数个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故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责令各个共同保证人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十分必要。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0条对共同保证人连带责任作了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

7、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担保法》立法时肯定了这个规定,这一规定的要旨在于:如果多数保证人之间有共同承担连带保证人未就保证责任的性质(共同保证责任或按份保证责任)作出约定,则法律推定为其承担共同保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只是各共同保证人间对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2〕即连带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与主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定连带责任在法律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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