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题目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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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题目浅析摘要: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无法避免的题目,所以它对物权法学科体系的建立具有基础意义。对物权行为的争论从十九世纪以来也从未停止过,本文从物权行为的来源、客观性、无因性原则等方面进手,正反观点,得出我国应采物权行为理论的结论。  关键字: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客观性,无因性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来源及  关于物权行为的来源通说是两个:一是学说汇纂体系理论中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名义与其形式的区分以及格老修斯等人提出并的意思表示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理论。但将学说汇纂体系关于物权变动的学说与法律行为理论有机结合

2、在一起,并创立物权行为理论的是十九世纪德国法学界最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萨维尼提出一个全新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是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再由当事人的发生债权效果与效力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有赖于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的理论,这就是抽象原则理论。我国学者称之为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概括起来为如下三个原则:  (一)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处理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债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间关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依据独立的物

3、权意思加以确定。用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用交付或登记等公示行为证实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证实物权合意之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物权变动之结果。所以,要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分开来处理。  (二)形式主义原则  形式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这种表现物权意思的一般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如用公证证实,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的意思表示等客观形式能认定

4、物权转移的意思,可以以为物权已发生转移。这一规定既符合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同时又能保证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这一原则也是我国很多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理解中的重大疏漏之处。  (三)无因性原则  无因性原则也就是通常称的抽象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由于再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知己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约束。其本质是处分行为独立地达到其法律上的效果。  二、物权行为的客观性及区分原则  (一)否认物权行为客观存在的观点  很多学者以为物权行为独立性是不存在的,“所

5、谓的物权转移合意是学者虚构的产物,在现实的交易中不可能存在独立于债权合意之外的移转物权的合意”,“移转价金和标的物所有权是债权合同的基本内容”[].或以为应该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效力”[],即是用所谓的把物权公示行为当作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折衷主义取代区分原则。他们也以为物权行为理论是违反交易惯例是玄妙的不易于人们理解。如甲到商店买只笔,他不可能在买之前仔细其中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价金转移的物权行为和标的物转移的物权行为。  (二)对否认说的辩驳  首先物权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其客观性是不容质疑的。德国民法中土地所有人给自己设立的

6、土地债务就是一个完全没有债的原因和其他原因的纯粹的物权行为。然而,《德国民法典》总则篇是以法律行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律行为概念之所以能够被抽象出来在民法典总则篇中拥有牢固的地位是由于民法各篇中必须要含有法律行为,其中作为支柱的只有物权法的法律行为(物权合意)和债权法的合同。假如不承认物权行为客观独立性,那么法律行为作为一项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制度就会有所动摇。而假如没有法律行为制度,总则篇只剩民事主体制度,总则篇也就没存在的必要性了。  其次,折衷主义不能取代区分主义。折衷主义是在承认债权主义的同时,承认物权变动中的公示原则,并把物权公示作为合同

7、生效的条件。典型立法例是我国《担保法》中对抵押合同生效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则不生效。”世界上有奥地利,苏俄民法、匈牙利民法、瑞士民法采取该立法例。这一观点看似兼采债权意思主义和物权公示原则,但从法理看却造成了逻辑因果关系的混乱。由于在债权法上的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合同生效后才发生物权变动,但折衷主义却将因果颠倒过来了,将物权变动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时,折衷主义损害最大的是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物二卖,实际上只有一个人终极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时应该因未获标的物另一人的损失给出让人法律责任,但依折衷主义,未发生物权变动的

8、合同并未生效,出让人就无责任可言,这就严重损害了未获标的物确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物权行为不仅存在于民法理论中,更切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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