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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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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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县政府,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工作,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1.建立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区(县)政府负责,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协调的管理体制。2.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

2、完善街道、社区指导业主委员会建设管理工作体制,确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组织选举;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指导监督工作纳入社区治理的总体安排;负责相应区域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和纠纷协调工作。3.各级建设、房管、规划、民政、公安、质监、物价、城管、工商等部门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工程竣工备案、工程质量、建筑装饰装修监管,协调处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的遗留问题。受理业主因房屋质量、设施配套不全等问题的投诉。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3、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陕西省物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清出市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按规定标准规划停车位,按照规划方案监督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等问题,及时调处由此产生的投诉纠纷。民政主管部

4、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强化治安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时处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11-负责特种设备(含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立体车库等)的安全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进行监督,对未经检验或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查封,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5、进行进行查处。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和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下、容积率1.0以上)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及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其他住宅小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及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的市场调节价。设施设备共用的住宅小区,应执行同质同价。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乱收费、乱摊派的查处。受理物业服务中因收费问题产生的投诉与纠纷。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噪音

6、污染和餐饮油烟扰民的查处,调处由此而产生的投诉与纠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治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的行为进行查处。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11-、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用户收费,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计量器具外的维修费用由各专营单位承担,计量器具内由业主承担。同时,各专营单位要各自受理

7、业主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且不得收取费用。对没有实现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供水、供热、供电等专营单位,要制定实施计划,用1-2年的时间,逐步接管小区相关管线和设施,实现向最终用户收费。专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按规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自备供热小区供热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供热价格必须遵循公布成本、公平负担、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并向业主公示后执行,不得单方面涨价或停止供热。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区域内有线电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供应企

8、业引入竞争机制,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公用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二、强化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5.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或5%以上的业主联名报送,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进社区“两委”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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