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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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探析  摘要刑事庭前程序是连接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诉讼阶段,它制约着公诉程序的运行,决定着审判的模式,影响着整个刑事诉讼的构造,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和谐、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外国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和实践为参照,从分析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改革的内容和特点入手,指出庭前程序在司法运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等完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构想。  关键词庭前审查预审法官证据开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

2、10)11-137-02    芳草鲜美,落英缤纷山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黄发垂髫,怡然自乐。陶渊明如此描述他所向往的世外桃源,一个在共有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之上形成的自由、平等、和谐的极乐世界,惹得后人憧憬不已。  而在法治国的世界里,亦有一个属于所有人的世外桃源,那便是基于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普世价值而得以建构的美好社会。而当诉讼民主和人权保障的呼声日趋激烈与诉讼资源的稀缺严重不成比例的现实横亘在通往世外桃源的道路上,当诉讼数量的爆炸性增长引领着现代社会步步陷入诉讼爆炸时代的惶恐压

3、制着美好社会的实现,思考如何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大融合成为我们的唯一出路。  而庭前审查程序作为衔接公诉和审判的重要阶段,作为能够发挥保障被告人权益、分流过滤案件以节约诉讼资源等诸多效能的重要制度设计,在这一宏大的社会背景之下,散发出独特的魅力。但现实却是因为现行法律关于该程序的简略、粗糙规定导致其非但未发挥效用还产生了诸多灶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遗憾。因此本文中,笔者尝试着通过学理阐释和立法比较,并在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庭前审查程序的一般法理以及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审查程序

4、的设置问题作一探讨。  一、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概述代写论文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度也称庭前审本程序,在国外一般称作预审程序(prejudication),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该程序主要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查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是否存在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以保证刑事公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设置了这一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进行审查的专门程序,以决定是否将其提交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以美、英、

5、德、法为例:在美国,检察官在提出公诉的意见或决定后必须将其提交给大陪审团审理或治安法官预审;英国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则通常必须接受治安法院预审;德国也有被称为预审程序的中间程序;法国除设立初级预审之外还存在由上诉法院审查庭负责的二级预审,其审查任务除了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理由是否充分外,还负责审查在初级预审中是否有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庭前审查的任务,并不是预先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解决将被告人交付庭审的正当性与必要性问题,是刑事案件流转的一种过滤与防错机制。  二、我国刑事诉讼

6、庭前审查程序改革要点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另外第一百零九条还表明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鉴定。普遍认为,这种庭前全案移送主义和法官庭前实体审查以及可以进行证据搜集和调整的制度导致了法官中立、客观立场的丧失,从而引起庭审的形式化。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第一百五十

7、条对庭前审查程序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庭前审查由实体审查转为以程序审为主,案卷移送亦由全卷移送转为移送有明确指控的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取得了一些阶段性和过渡性的成果,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立法者和学者认为改革要点有三个:一是对移送案件的证明要求不再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是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二是移送

8、的材料,不再是移送全卷或原卷,只移送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或照片;三是审查后的处理,只规定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立法者和部分学者认为,这些重大改革与我国的庭审方式的改革相适应,并认为应取得以下良好效果:一是缩小移送案卷材料范围,能减少法官产生庭前预断。二是可以纠正先定后审、先判后审等导致庭审流于形式的积弊,减少预断的可能性。三是由于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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