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理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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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理赔的影响  一、引言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其重大改进之一便是针对除年龄误告知以外的其他未如实告知事宜,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此条款从时间上限制了保险人因参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旨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解决保险行业长久以来理赔难的问题。不过,该条款的引入却引发了保险业内人士及众多学者的担忧,认为在我国现实的社会背景下,该法条可能会加大保险人面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可能性,甚至会鼓励参保人员向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涉嫌保险欺诈,从而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冀彩

2、芳,2011)。  本文拟对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2004年至2014年间生效的10个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投保及理赔数据进行分析,旨在研究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在寿险理赔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影响。  二、选择的研究对象与研究  方法  (一)研究对象及方法  本文选择的研究对象为中国人寿近10年来销售的10个重疾险类产品,它们分别是《康宁终身保险》《康宁定期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康宁终身保险(2007修订版)》《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

3、病保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这些险种的共同特征是均为长期保障型寿险,保险责任中均包含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  笔者将2004年至2014年之间所有生效的保单数据分为两组,一组保单的合同生效日期或复效日期在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之前,另一组则在该法出台之后。考虑到新《保险法》出台后仅经过了5年,而法条出台前已订立的保单已经生效了近10年,为了排除保险合同因生效时间的长短而造成前后两组保单观察窗口的不一致,笔者将数据中合同生效日期或复效日期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

4、12月31日、理赔报案日期也在此区间内的保单数据定义为前组,而将合同生效日期或复效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理赔报案日期也在此区间内的保单数据定义为后组,对两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统计分析  计量数据用平均数±标准差表示。应用秩和检验对前后组的总体、重疾、重疾中肿瘤、甲状腺癌的出险时间分别进行比较。应用Pearson卡方检验对前后组的总体、重疾、重疾中肿瘤、甲状腺癌的出险率分别进行比较。所有统计分析均应用SPSS11.0统计软件,p<0.05则认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两组数据的对比结

5、果  笔者对前后两组的数据进行筛选归类,得出以下结果:  (一)前后组出险病因分布概览  前组生效保单数共110730例,其中体检保单数112例,出险保单数281例;在所有出险保单中,申请重疾理赔的为213例,申请身故理赔的68例。后组生效保单数共30920例,其中体检保单数681例,出险保单数81例;在所有出险保单中,申请重疾理赔的为61例,申请身故理赔的20例。  在申请重疾理赔的案例中,两组数据中病因分布见表1,其中,因肿瘤而申请重疾的案例中。  (二)前后组总体出险时间、出险概率及体检比例的比较  前后组总体出险时间、出险概率及体检

6、比例的比较,两组出险时间及出险概率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后组的体检比例显著高于前组(p<0.05)。  (三)前后组重疾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的比较  前后组重疾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重疾在理赔申请中的比例)的比较见表4,两组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  (四)前后组肿瘤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的比较  前后组肿瘤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肿瘤在重疾理赔申请中的比例)的比较见,两组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  (五)前后组甲状腺癌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的比较  前后组甲状腺

7、癌出险时间及出险占比(甲状腺癌在肿瘤理赔申请中的比例)的比较见表6,两_______组出险时间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后组的出险占比显著高于前组(p<0.05)。  四、分析与研讨  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获知投保人存在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未如实告知事由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合同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则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国内保险公司为了公

8、司的自身利益,经常在被保险人出险后,以投保人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理赔金;同时,受益人因合同生效时间已久或当事人已故而无法举证自身清白,遭受了经济损失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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