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

ID:11103076

大小:6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0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_第1页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_第2页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_第3页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_第4页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构建之我见  摘要: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无责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手段之一,证人出庭制度既是刑事诉讼要求,也是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然而,在现实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证人出庭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该现状的产生,既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有制度构建所存在的缺陷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该制度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国外的做法,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及赋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权运用之情形。  关键词证人证言刑事诉讼出庭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1009-0

2、592(2010)12-040-03    一、目前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对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手段之一。关于证人出庭制度,我国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亦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

3、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并列举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四种情形: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解释》第142条规定审判人员须先行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解释》第143条和146条则分别规定了对证人发问的先后次序和发问的方式等论文代写。  

4、就证人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职称论文。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证人的主体身份:作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2.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及必要时法官的询问,查实后才可以。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接纳未到庭的证人当庭

5、宣读的证言笔录为断案依据,但也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3.证人的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受到人生的保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并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证人出庭作证现状成因之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虽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该制度的执行并不理想,据笔者所在法院不完全统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不足百分之七十。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设置不完善,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人资格未作具体的明确

6、,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可操作性。在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我们很大程度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作为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来看待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赋予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如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还存在误工、收益损失的补偿问题。由谁投入、支付?如何补偿?我国现行法律都未作规定,审判实践中往往被忽略。因此导致很多证人即便想出庭,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出庭不成。对此我们应当建立和完善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而

7、且对补偿费用我们也应该作广义的理解,这种补偿应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的费用,用于补偿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另一部分则是因证人的作证行为而支付给他的报酬,证人通过出庭作证,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一定的回报;同时这也可看作是国家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鼓励和奖励,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以此来平衡证人的心理,使证人自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第二,缺乏有效的对证人及其对证人亲属的保护机制。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的一个原因就是怕对被告人所为之犯罪事实加以指证后,有可能会使自己或者

8、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陷于危险之中或遭到报复。而我国在立法中只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即只有在证人遭受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时,才由司法机关对实施者予以处罚。这样一种不完善的保护机制,不仅起不到惩戒打击报复者,抚慰受害者的作用,而且也谈不上对社会预防和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第三,缺乏惩罚措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