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客观认定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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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客观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陶某诉某区社会保险中心劳动保险行政管理案【裁判要旨】《社会保险法》立法之前,劳动者只有在达到一定的缴费年限(15年),在退休之后才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已达退休年龄时未达十五年缴费年限,还可以根据其连续工龄的计算,视为其已经缴费满十五年。对于既不符合连续工龄计算条件,又没有达到十五年缴费年限的,只能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连续工龄渊源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工龄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建立了新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在新法中连续工龄已不再具有原来的含义。特别是即将于2

2、011年7月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已经摒弃了连续工龄的概念。在审理涉及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时,不应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有关工龄、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人为的将劳动者从事的社会劳动区分为小集体、大集体、临时工和长期工,继而为其设定不同的劳动保障待遇。劳动者从参加工作第一天起就应有与其劳动时间相对应的工龄,劳动者的工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没有理由人为地去剥夺劳动者的工龄。既不应将劳动者的工龄一笔勾销,也没有理由不累计计算工龄。我们应当按照社会公平公正、尊重事实、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原则,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他们的养老保险有基本保障

3、,无后顾之忧,充分体现造福于人民的社会主义优越性。【索引词】劳动者养老保险连续工龄基本保障【案情】原告陶某,女,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某厂退休职工。被告太原市某区社会保险中心。原告于1964年4月至1977年12月在太原市北城区杏花岭纸品塑料厂工作,任保管员。1977年12月底按照固定工招录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太原市花炮厂工作。原告档案资料显示,1990年9月4日9,太原市礼花厂在《太原市集体企业计算工龄登记表》中盖章同意将原告1964年4月至1977年12月在杏花岭纸品塑料厂的工龄同现在工作单位作连续工龄计算,并经主管部门太原市工

4、艺美术公司核准同意连续工龄。1993年9月,原告以身体多病为由提出退休申请,太原市礼花厂核准同意其“内退”。同年10月13日经主管部门太原市工艺美术公司核准同意其办理退休手续,同时根据其1964年在杏花岭纸品塑料厂连续工作至被礼花厂录用的实际,按照连续工龄29年(其中1964-1977年13年,1977年12月-1993年16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的规定,核准退休费比例按75%,生活补贴10%,总比例85%计发

5、退休金。此后,原告以此核准的连续工龄和退休金比例标准领取退休金。1999年3月,原告所在企业纳入太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后,其退休金改由通过银行领取。2008年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规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其中关于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6、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同时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原告经与调整前的退休金比对,认为被告核算其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未按29年连续工龄计算,直接导致了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减少。并要求依照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规定,重新核查29年连续工龄和16年视同缴费年限,并请求增发和补发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被告认为,根据政策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就是说在某一单位做临时工,同时被这一

7、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工作时间方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若不是同一个单位录用,则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审判】9被告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属于事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负着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征缴、管理和发放等工作,属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主体,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被告对原告在杏花岭纸品塑料厂参加工作定性为临时工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对原告作出的“在某一单位做临时工,同时被这一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工作时间方

8、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若不是同一单位录用,则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的认定有失偏颇:首先,原告于1964年4月至1997年12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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