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资质建房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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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无资质建房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摘 要]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建房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但是农村自建房还存在大量采用无资质的建房班的现象。由于无资质建房班缺乏必要的建筑资质,工匠也没有得到正规的培训、考核。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而对农村自建房时,由于将建房发包给无资质的建筑队,导致发生了大量的雇员受害案件的发生。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的雇员受害并没有明文规定使用何种法律,导致出现伤亡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时出现困境。本文试图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结合法理为解决这类案件找到依据。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关键词]农村自建房 房主 建筑队负责人 资质 责任承

2、担一、农村自建房涉及到的法律关系7(1)房主与农村建筑队的法律关系。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落后,使用无资质建房班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农村工匠闲时做工,农忙时务农。既不耽误农业生产,又能增加经济收入,是一种天然的小农经济模式。我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这一点可以肯定的排除农村自建房房主与建筑队不管有无资质,都不是建筑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农村自建房的房主和建筑队之间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1.一种承揽法律关系。通过口头或简单的书面协议,房主把建房工程交给建筑队负责人,可以整体承包,也可以分包,或承包后再转包。房主

3、在房屋建成后一般情况下是直接将建房款交于建筑队负责人,由建筑队负责人给工人发放工资。以一定的工作成果作为合同标的,构成承揽法律关系2.另一种是雇佣关系。房主直接雇佣工匠、小工。直接指派任务,并直接给工人发工资。这种以提供劳动为标的合同,应该认定为雇佣关系。(2)建筑队负责人与其雇佣的工匠、小工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因为工匠、小工的工资都有固定的标准,工资发放人为建筑队的负责人。应该成立雇佣法律关系。7(3)建筑队作为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农村建筑队可能把全部的建房工作都承包下来,包括旧房的拆除,内部装修等,并把部分工作转包给更小的建筑队,比如

4、拆房或砸墙班,打夯班,装修队。可能出现两种法律关系,雇佣和承揽。笔者认为如果将一部分工作整体转包给另一建筑队,应适用承揽关系。如果按天结算工资,应定性为雇佣关系。区分标准同上。(4)房主与建筑队的工匠、小工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房主与工匠、小工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在雇员受害的情况下,房主与受害方可能会产生侵权的法律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为过错原则,所以在认定房主对没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建筑队工人受害承担的责任的要求是,房主具有过错。二、农村建房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分析由于农村建房的特殊性,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涉及到房主与建筑队承包人的关系,建筑队承包人与下面工匠、小工的关系等等。

5、一旦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确定房主与建筑队负责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责任的承担就显得至关重要。(1)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定7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的分歧点在于房主与建筑队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上。传统的区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完整和不可缺少,不过这些工作不是临时应急的就应当认定为雇员;第二,报酬的确定是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一般一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标准,而承揽一般是以整体的工作效果来确定;第三,工作时间、地点、进度是否由劳务提供方来决定。如果能自行决定则为承揽人;第四,又谁提供工具、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的工

6、具、设备,承揽人一般自备工具、设备。第五,领取报酬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雇员领取报酬的方式一般比较固定,承揽人一般是一次性。雇佣关系的雇员一般收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雇主的权利受到限制,而承揽关系的双方地位平等。法经济学的角度下也能提供全新的思路。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是风险责任的分配问题。利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用汉德法则,在一个事件中,一方当事人的风险成本小,该当事人就应当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即风险责任由其承担。换句话说,风险成本小的当事人如果不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生事故,责任由其承担;如果他已采取适当的措施,然事故仍然发生,他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成本相等,行为人

7、自担风险责任。房主和建筑队的负责人的风险成本就是采取防范措施的成本,在二者相等而其他因素亦相似的场合,人们肯定更倾向于那种能够提供最经济地避免损失的方法的责任规则。经济预防原则,即对于不经济的损害,应通过对能够最廉价地避免风险的人课以责任的方式予以防止。在雇佣与承揽很难区分的个案中,引用汉德法则也许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2)各方责任的承担事实上,无论是按照承揽合同还7是雇用合同来确定房主与承建人之间的关系,均是为了分清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1.雇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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