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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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法条约简介资料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华沙公约》)  二、《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引入“提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相当于20美元)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单选题(2003年考题)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规定的赔偿的责任限额为

2、每千克()个特别提款权.。  A.15B.16C.17D.18  答案:C  单选题(2009年考题)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一票货物重5KGS,在目的地遗失,该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为SDR500,航空货运单上未填写声明价值,根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SDR()  A、85B、100C、200D、500  答案:A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复习资料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应用分析】  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主要指航空器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位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

3、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内航空法。例如有一航班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华沙体制。  判断题(2003年考题)  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只能适用国内航空法,不能适用华沙体制。()  答案:错误  案例分析题(2009年考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ofdeparture:Singapore;Airportofdestination: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至延

4、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  (1)航空公司应给予赔偿。因为根据华沙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2)如果赔偿,应赔偿3.6万美元(6万美元-2.4万美元)。因为该票货物运输前已声明价值,故应按声明价值和残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分析题(2008年考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

5、。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答:  (1)本案适用华沙体制。因为根据华沙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在本案例中,货物始发站是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货物发生灭失在国际航班的国内段。  (2)承运人应该赔偿,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为20美元),在本案例中,应赔偿102×17=1734SDR(大约102×20=2040美元)。  案例分析(2005年考题)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共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

6、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

7、)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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