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ID:11150415

大小:6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0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_第1页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_第2页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_第3页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_第4页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众合教育2011年度VIP报过班辅助讲义李建伟(2011,04,10~14,北京)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法律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

2、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

3、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例4】下列行为中,哪

4、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08-3-9,单)A.甲B.乙C.丙D.丁(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

5、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在内心必然先有发生一定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才会作出下一步的表示行为。此处所谓的私法效果,就是指能够发生、形成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是否发生私法效果,正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不受民法调整也即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社会行为如好意施惠,以及虽受民法调整但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的最重要因素。1.无效果意思的情形之一:不归民法调整的社会行为。【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

6、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3-1,单)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签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场合下要签字,但不同场合下的签字的含义可能完全不一样。会议签到的签字,就是不归民法调整的日常行为,因为签到与否不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再如,在倡议杜绝烟草、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的倡议书上的签字,与会议签到同属此类。但是,在保险合同上

7、的签字,就是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行为。2.无效果意思的情形之二: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性、施惠性行为,与赠与类似。但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私法上的效果意思,没有受私法拘束的意思,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也不受民法调整。实际上民法也调整诸如借用、赠与之类的无偿行为,实质区别在于,好意施惠人向相对方所作表示无意接受法律之约束,作出表示后他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即使不履行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举例。下列“无偿”约定均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⑤请吃饭、看电影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