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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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会计实务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核算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一)原则性口径财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首先要根据适用的保费标准和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计算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会计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是在经保险合同签订双方同意并正式签订后,依照CAS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给予确认:1.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是前提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比如,在某些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日期与合同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

2、责任的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当日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而是应作为一项预收款,到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日再转到保费收入项下。2.与财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是确认保费收入的一个必备条件。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时,保险人显然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比如,其保险公司为宾馆建设承保,其建设期间为两年,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费,收款期也是两年。第1年如期收到保费,按规定可以确认保费收入;第2年,该公司获悉国家将下令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该宾馆列入

3、停建范围的可能性很大。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前不应确认保费收入,而应该在实际收到保费时再予以确认。1.与财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假设承保条件改变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成本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不能确认其保费收入,只有待新的情况出现,使得收入和相关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能进行确认。保费收取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法,即投保人直接将规定的保险费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缴纳给保险人;另一种是以投保人缴纳的储金的运用收益作为保费。(二)实务性口径根据CAS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八条规定,

4、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以下是几种需要注重的情况:1.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应收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2.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

5、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收保费。3.几类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1)储金业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照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确认保费收入,返还给保户的本金和相应的投资回报应确认为负债;(2)长期工程险。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或风险随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随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3)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得保费,确认保费收入。代第三方从投保

6、人收到的款项或费用,应确认为负债。二、保费收入的主要流程首先,投保人向财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业务时,应填写保单。外勤人员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时进行检验。内勤人员接到投保单后,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保险单。其次,缴费时,内勤人员填制“××险保费收据”缴费凭证,一式三联交投保人,投保人凭此向出纳人员缴款。保费收据填写要规范,机动车险要在摘要中注明车号或新车,分期缴费的要在摘要中注明是第几次缴款。保费收据后面要附保险单副本或复印件,预约统保的货运险要附统保协议,分期收款的每次缴款都要有保单复印件。再次,出纳人员在收到

7、投保人交来的库存现金或银行支票,并与内勤人员填制的保费收据后,在保费收据上加盖专用收讫章,并签名。第一联保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退内勤人员作为登记“××险分户卡”,第三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缴款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进行会计处理。最后,待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前,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汇总编制的“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存款收账通知等附件,经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三、保费收入的科目设置(一)“保费收入”科目“保费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本科目可

8、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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