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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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内容摘要]:鉴于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弊端,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二)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以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三)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

2、如何完善上的几点看法。我的结论是:在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性是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绝大多数人认为,我国新刑法确立了无限防卫权。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认为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发展轨迹

3、来看,无限防卫权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无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国新刑法该款的规定并不具备无限防卫权的这些特征,并提出“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1]但笔者认为,就该条的规定而言,立法者对无限防卫行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应该说无限防卫权在我国已经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结合我国新刑法的规定就有关无限防卫权的基本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以及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含义,学者们发表了很多观点,如黄明儒的观点[2],姜伟的观点[3],陈兴良的观点[4]等。结合他

4、人的看法,我认为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对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并不是绝对的无限防卫权,而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即它只能发生在“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一特定的条件之下,如不具备这一特定条件,则不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一种正当防卫权。依照新刑法规定,在上述条件下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5、的,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这种防卫无疑应当是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要求。(三)无限防卫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我们习惯把新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之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与一般正当防卫权相比较,其特征朱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起因条件不同,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职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卫权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适用;二是限度条件不同,一般防卫权的形式,要求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即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而无限防卫权

6、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5]  明确了无限防卫权的含义之后,那么其刑事立法化的价值取向何在呢?众所周知,刑法因犯罪而存在,并且刑法具有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然而刑法作为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种保障手段又有其先天的不足,即对权利保护的滞后性,尤其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如合法权益遭受正在进行的急迫不法侵害时,这一不足显得尤其明显。虽然事后可以使不法侵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毕竟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优势是无法挽回的,如人被杀死。正是基于此种考虑,防卫权这种依靠公民自身的力量实

7、现权利自保的权利,也就自然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了确立。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被杀,则杀死他应该认为是合法。”我国古代《汉律》中也有相似的规定:“无故入人楼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者,无罪。”目前的《印度刑法典》第10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6]世界各国无不鼓励本国公民充分利用法律所规定的防卫权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  然而,在我国,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刑事立法对此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19

8、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在第17条对正当防卫的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该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其立法模式仍属于有限防卫的范畴。该法第17条这样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该法对正当防卫的防为限度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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