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09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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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9日铁运〔1986〕418号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按照货物的性质和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集装箱以外的任何集装方式的货物运输。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集装用具或自货包装、捆扎等办法,将散装、小件包装、不易使用装卸机械作业的货物,按规定集装成特定的单元后运往到站的,皆为集装化运输。凡具备采用集装化运输条件的货物,都必须采用集装化运输。车站在受理发货人提报的运输计划时,应认真审核,凡能采用集装运输

2、的货物,都应采用集装化运输。第三条发展集装化运输要整车、零担并重,首先采用铁路通用集装箱,其次是各种方式的集装化运输。对容易发生损失、运输过程中包装材料使用较多、污染车辆、交接手续繁琐、装卸作业困难的货物,要优先实行集装化运输。13实行集装化运输必须从大局出发,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并兼顾各部门的利益。铁路和收、发货人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工作。第四条集装化运输是一项新的运输方式,路内需要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路外需要收发货单位的协作与支持。为促进集装化运输发展,各铁路局、车站、车务段均应加强领导,组成由货运、运输、装卸、科研等部门参加的集装化运输领导组织,由各级

3、货运、装卸部门共同担负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加强集装化运输的领导和管理。各货运站应定期检查、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本经济吸引区各企业产品运输包装情况及新建企业产品动态,协助企业在设备改造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集装化运输方案和措施。第五条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办法,报铁道部备案。第二章运输组织第一节基本条件第六条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集装后组成的特定单元(盘、笼、箱、袋、网、捆等)为一件。每件集装货件的体积应不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小于500公斤。13棚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一吨,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体积不得超过2立方米。到站限制为叉车配属站。第七

4、条敞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征得到站同意时除外)。第八条集装化货件应捆绑牢固,表面平整,适合多层码放;码施要整齐、严密,并按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标志。以绳索等预垫方式运输竹、木等货物时,必须满足卸车时机械作业的要求。第九条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能同一批运输。一批运输的多件集装化货物,以零担方式运输时,应采用同一集装方式。第二节运输组织第十条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集装化货物时,应在月度要车计划表及旬要车计划表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车站及对发货人申请的集装化运输计划,按集装化有关规定审核后,加盖“××站集装化运输”戳记上报。在同一品类、同等条件

5、下,对集装化货物要优先批准计划、优先进货、优先装车。13铁路局要把集装化运输纳人月度运输计划,并要逐月分析集装化运输计划兑现情况。车站不得将批准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发货人托运集装化货物,应在运单发货人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运单中件数一栏应填写集装后的件数,包装一栏填写集装方式名称。发站受理集装化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右上角处加盖“××站集装化运输”章。第十一条承运新品名、新方式集装化货物时,应先组织试运,以检验集装用具、装载加固方法能否保证货物及运输安全。试运成功的集装化方式和用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鉴定和定型,并作为运输条件公布,在管内执行。经铁道部鉴定合格

6、的集装化方式及用具,由铁道部公布运输条件在全路执行。第十二条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为凭),其装卸费率仍按集装前的该类货物装卸费率执行。第十三条13组织集装化运输时要充分利用货车载重能力或容积,并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将非超限货物集装成超限货物运输。第十四条到达的集装货件,到站应以单元整体(包括集装用具)一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应以单元整体搬出货场。第三章集装用具第一节集装用具的基本条件第十五条在集装化运输中,用以集装货物的箱、盘、笼、袋、架、夹、预垫绳等称为集装用具。选用集装用具时,凡能够采用一次性集装用具的货物,必须采用一次性用具

7、。循环使用的用具采用折叠、套装、拆解等型式。第十六条集装用具符合下列条件:1、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2、有利于货物的码放,能够保证货物、人身、行车安全,不损坏车辆;3、能够充分利用货车容积或载重能力;4、具有机械作业需要的起吊装置或叉孔;5、循环使用的用具,能够拆解、折叠、套装,便于回送,满足最大利用货车装载能力及容积的要求。第十七条13集装用具应根据集装方式及货物性质涂打以下标记:1、配属单位、编号;2、站名;3、自重及最大载重能力;4、外型尺寸(毫米)或容积(立方米);5、制造单位、制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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