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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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民发〔2008〕3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根据2005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国家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办公室和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承

2、担国家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一、四级响应(一)灾害损失情形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3、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6.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1):审核灾害程度和响应建议向救灾救济司司长报告流程图1预警及灾害发生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4、向分管副部长报告分管副部长司  长分管副司长对灾情进行分析评估、分级提出响应建议制定救助方案报告分管副司长救灾处与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认与气象地震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确认灾情后送救灾处会同救灾处综合灾害情况,以《救灾快报》形式直接向国办报灾备灾处(三)响应措施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向财政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救灾处、备灾处24小时待班。2.灾情信息管理由备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从灾情发生开始,每日12时(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中零报告制度的时间要求)前要求灾区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

5、级或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直到灾情基本稳定。(2)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通过办公厅加密专网报中办、国办,同时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发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地震局、水利部和气象局等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3)当因灾死亡人口超过20人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中国灾情信息》,报救灾救济司领导签发,分送民政部新闻办、民政部外事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3.启动紧急救助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救灾救

6、济司)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2)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3)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5)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省份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中央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4.灾情评估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

7、)会同备灾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2)灾情基本稳定后,会同备灾处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5.综合协调由救灾处处长负责,具体工作是:(1)及时与国务院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国务院指示或受灾省份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或发函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2)必要时以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6.实时工作报告由救灾处处长负责,会同备灾处完成。启动应急响应后,适时向国务院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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