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临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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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办发〔2011〕127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8临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建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淄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临淄区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供热配套费

3、、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供电配套费组成。征收标准详见附件。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部分的收费主体。供热、燃气、供水、供电等企业是供热、燃气、供水、供电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供热、燃气、供水、供电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并分别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供电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本办法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新建商品房供热、燃气、供水、

4、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燃气、供水、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交清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部分,收费款项全额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建设单位凭缴费凭证和与配套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立报表制度。每月5日前,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将上月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供水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将上月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供电配套费由临淄供电部负责收取,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九条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主阀门井的管网建设。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8供电配套费包括住

6、宅小区供电配套费、公建项目供电配套费、工业项目供电配套费。其中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费用于从公用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至用户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公建项目供电配套费用于公建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业项目供电配套费用于工业供电配套设施的建设。第十条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在实际征收额度内足额拨付使用。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用于临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需要和当年配套费征收数额编制

7、年度建设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免缴程序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一)驻临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非商品房类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以及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二)驻临淄部队的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不含商品性住宅);(三)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公益、福利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的生产、生活设施;(五)非盈利性医院的医疗和后勤服务设施及公共卫生设施;(六)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免缴项目;

8、(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项目。第十三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8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总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缓缴由建设单位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对不按期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部分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停办理该建设单位新项目手续。第十四条已经享受了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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