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继教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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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定县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一种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要求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继续

2、医学教育学分。第四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我院正式职工中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下列项目由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二十一世纪中医药网络教育中心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3、获得部(局)

3、、省级科研成果及其奖项。4、“好医生网站”、“华医网”、“中华中医药在线(四川在线)”“远程教育”等。(二)Ⅱ类学分下列项目由承办单位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1、经州卫生局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出版书籍。3、获得州、县科技成果及其奖项。4、经州级以上批准的其他远程医学教育5、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经审批或备案的各项学术活动。6、我院开展的各类学术讲座。第六条Ⅰ类学分授予标准(见附表一)第七条Ⅱ类学分授予标准(见附表二)第八条凡在我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要求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5学分,副高级以上卫技人员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中级、初级卫技

4、人员每年应获得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20分。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第九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须达到上述学分要求,才能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第十一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由项目承办单位授分,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颁证,学员所在单位凭学分证书进行登记。Ⅱ类学分由院办和医务科审核后,由医务科统一授分。第十二条学分的考核、验证院部每年年底应对我院所属卫生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将考核结果登记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手册》上。必要时(弄虚作假者)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机关或由注册机构授权委托机关审验。第十三条奖惩强化继续医

5、学教育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长效机制。(一)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是聘任、续聘、报考或申报晋升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医师定期考核是否合格的条件之一。(二)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将不予受理技术职称报考和评审。(三)再聘任、续聘、执业注册和再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或评选为先进工作者。(五)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续聘、报考或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时,均与继续医学教育

6、学分挂钩。(六)凡是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合格的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聘任、报考专业技术职称、执业注册和再注册、年度考核评“优”或评选先进的资格。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由各科室主任负责管理本科室医技人员学分登记申报,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并由医务科负责全院的继教工作和继续教育学分的最后登记。严格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六条由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开展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和学分年度审验及验证工

7、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加强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督导。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卫生技术人员继教档案的建立、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各职能科室要具体组织督查实施情况。第十七条本制度(试行)由康定县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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