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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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救助制度的实践与完善【关键词】执行救助制度;实践;完善;论文下载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难是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的痼疾。执行难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但确有一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又急需经济帮助,此种情况,令人无奈。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障申请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增强能动司法,彰显人文关怀,执行救助制度应运而生。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迫切要求  据统计,进行执行程序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的,占历年全国法院受理

2、执行案件的30%以上,这些案件的大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财产,有的长期下落不明,有的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因受害或其它原因,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维持,急需经济帮助,有的因患病急需治疗。有少数当数人因权利得不到实现,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采取极端方式,围堵法院,上访闹访等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损害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面对特困申请执行人案件大量存在、矛盾较为突出的状况,执行救助制度是法院必须采取的对策,以缓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的紧张关系,是适应法制建设的一项制度。  (二)执行救助

3、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落实司法为民,增强司法能动性的客观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王胜俊院长一直强调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职权作用应该说是一种被动行为,案件进行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迫使案件中止执行,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的进程就被搁浅。实施执行救助制度后,人民法院通过社会的力量来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这种做法本身就超脱了案件的执行范围,是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的例证,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三)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个体生存权的保障,更是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执行救助的主体

4、主要是指那些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同时又无法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的申请执行人,他们有权利获得国家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的资金救助、物质帮助等相应的服务。这种安排基于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是宪法予以规定的。当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获得国家或社会的救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人文关怀。正如有学者所言;重视贫困群体的权利诉求,增进他们的利益需要,并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而不断建构和完善对弱势阶层及其贫困群体的反哺机制,已经被证明是人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不二法门。  

5、二、执行救助制度的性质  (一)执行救助资金的垫付性  执行救助资金,不是所谓的白给,而只是暂时垫付。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与执行标的额,确定一定的金额,先行垫付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生存权。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要求从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中予以偿还。  (二)执行救助资金的有限性  司法救助的有限性表现为救助范围的有限以及救助资金的有限,往往只能解决一少部分急需获得帮助的当事人。但截止目前,并没有出台全国规范性的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导致执行救助缺乏体制、机制的支撑,在适用范围、发放标准、限制滥用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

6、引起没有立法,给谁不给谁,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只能谁的哭声大,就给谁多一点,在事实上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正如会哭的孩子有奶喝。  (三)执行救助行为的临时性  执行救助只是临时性、一次性的救助,执行救助的目的只是保障申请人的生存,如果让法院负责到底,则法院根本没有这个能力,也会造成执行人员不再穷尽执行手段,以有执行救助资金为后盾而懈怠执行,造成主观执行不能。因此只能是临时性的帮助。长期的、持续性的救助还必须依靠其他救助措施来完成。  三、对执行救济制度的反思  (一)对执行救助制度认识不到位  部分执行人员未认识到执行救助制

7、度的实质,片面地理解为案件申请标的执行不到位后,申请人缠访闹访时,安抚申请人的一种手段。  (二)没有统一的执行救助标准  截止目前,并没有专门就执行救助制度出台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救助缺乏体制、机制支撑,缺乏稳定性。执行救助的标准不一。从适用执行救助资金的适用范围上看,存在两种做法,一是不限制案件类型,只要出现执行不能、申请人生活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另一种是限制执行救助资金适用的案件类型,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涉民生案件。虽然进行一定的范围限定,但在同一范围内,谁更困难,仍是一个模糊的衡

8、量,因而会引发申请人心理预期的非理性提升;发放对象上,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衡量存在困难。  (三)一部分当事人利用闹访、缠访而获得救助  救助的对象只能从应然的角度理解,就是那些应该得到救助的当事人。因制度的不健全,一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盲目的诉求,企图得到救助。正如美国学者斯科特所言,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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