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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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范围,《消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目前还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明确细化,以至于在《消法》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如“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属消费关系,对这几个当前

2、疑难热点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各地审判实践也是各不相同。笔者试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消法》的补充、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其索赔权是否受《消法》保护  有些人购买商品后,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且经营者在提供该商品时故意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于是,该购买者又大量购买该商品,然后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法院判该购买者获双倍赔偿,有的法院只判经营者退货,甚至同一个法院却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的索赔起诉,案情基

3、本相同的两个案件,作出的却是一胜一败的判决。在对待这类“知假买假”者的案件上,法律成了橡皮筋,随意地被拉长或缩短,案件处理结果用极其混乱来形容一点不为过。因此,有必要对这问题作深入探讨,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法院未支持“知假买假”者双倍赔偿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其明知该商品是假货仍然购买,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二是其一次性大量购买该商品或重复购买,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置,他们不是消费者,其索赔权不受《消法》保护。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理由如下:  1、

4、“知假买假”的“知假”难以界定。首先购买者没有义务了解商品的真假,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其购买时是否知假。在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商品,购买者只要了解该商品的用途和价格就行了,至于是真是假在所不问,这不属于消费者的义务范畴。其次,购买者没有能力知假,法院认定其知假完全是强加于人。购买者不是质量专家,既使是质量专家,在商品没有鉴定之前,也不可能准确无误地辩别该商品就是假货,只能说怀疑是假货。既使第一次买的是假货,也不能保证第二次倒回去买的也是假货,经营者完全有可能真货假货掺杂在一起卖。如“知假买假”者同时购

5、买一批商品后索赔,经法院委托鉴定,有一部分是真货,一部分是假货,那他算不算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还是算半个消费者。所以法院认定购买者在主观上知假是缺乏充分依据的,而所谓的“知假买假”严格来说并不存在,只能说是“疑假买假”。4  2、法院以购买者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某种商品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置而认定其不是消费者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违背《消法》的立法本意。《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这是为了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划清界限,也就是说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

6、产的不是消费者外,其他的都是。一次性大量购买或重复购买显然不能和生产需要、经营需要直接挂钩。其次,侵犯了公民的买卖自由,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长。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消费者可以无限量地或重复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买多少,买几次都是消费者的自由。我国至今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消费者买得多或重复购买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如真的要以多少来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那消费者在买东西时是否都要先考虑一下该买多少,买了一次之后,是否还能再买,那消费者是否太累了,谁还愿意消费。最后,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办

7、案原则,法官认定的随意性大,容易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消费动机是人的内心世界,看不见,摸不着,全凭法官的主观臆断、自由裁量,在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如何保证这种“自由裁量”的公正性?从已作出的判决看,法官认定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依据主要就是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如北京二中院认定孙某购买三百支派克笔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其实这种认定是极不科学的,买的少,我自己用,买的多我可以送给别人,甚至可以买来摆在那看着过瘾,这都是我的生活需要。即使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可以作为判断依据,那有没有一个客观

8、标准?如钢笔,买多少支以内是生活消费需要,多少支以上不是生活消费需要,买几次以下是生活消费需要,几次以上又不是生活消费需要?  3、“知假买假”是一种打假行为,能有效遏制制假售假。《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立法原意就是运用物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普通消费者积极主动地同欺诈行为做斗争,是鼓励普通消费者打假,打一场消灭假冒商品的人民战争。由于受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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