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

ID:11328546

大小:3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1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_第1页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_第2页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_第3页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_第4页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对持少数股份股东的法律保护一、问题的提出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每一股东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对公司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每一股股份的价值原则上是相同的,因而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多数股东”)便较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简称“少数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在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产生任何不公正的结果,然而,在某些时候,“多数股东”却滥用这种优势地位,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不顾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在那些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控制公司多数股份的公司中

2、,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在西方国家中,多数股东对于少数股东的压迫或侵害通常被称为“Freeze—outs”(排挤)。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一些手段:(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3)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4)任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少数股东担任高级管理职务;(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

3、义对他们进行追究;(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10)利用“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虽然在西方国家公司中多数股东欺压少数股东的现象十分普遍,但长期以来各国对于是否应当给予少数股东以特殊保护一直犹豫不决,他们担心这样做有可能造成对公司内部事务的过度干预。例如,在英国,早在1843年的“Foss诉Harbottle”案中即确立了所谓

4、“多数规则”(Majorityrule)或“内部管理规则”(Internalmanagementrule)。根据这一规则,如何对待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应以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志为准;除非经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否则少数股东不得仅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公司内部细则而对其提起诉讼。在上述著名案件中,被告公司的两名董事将自己所有的土地以较高的价格卖给公司。由于这两名董事拥有公司的多数股份,因而使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认可了此项交易。该公司少数股东对这两名董事提出起诉。法官判决认为,既然经股东大会认可,那么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只能由公司本身而不能由少数

5、股东提出起诉。法官做出这一判决所依据的直接法律原则是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其真正的目的在于:(1)防止个别股东重复地对公司或其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避免法院过分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现代西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8更认为,从经济意义上看,公司的经营权较多地集中于小部分人手中,尽量减少少数股东对经营的参与,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更有效率的。一方面,它可以降低股东的监管费用,同时也可以避免个别股东为其个人的短期利益而干扰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例如,当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益捐赠等活动时,少数股东要比多数股东更容易提出异议。因此,这一学派的学者主张,只要给予少数股东

6、合理的经济补偿,法院便不应对多数股东排挤少数股东的行为进行干涉或制裁。这一主张与该学派合同法理论中“有效违约”(Efficientbreach)的主张如出一辙。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虽有其客观合理之处,但却带有过多的功利主义色彩,它忽视了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乃是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当少数股东(往往是众多的个人投资者)面对多数股东的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时,必然影响到他们的投资热情和信心,这对整个社会而言,最终亦是不利的。  因此,现代各国公司法在维持“多数规则”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实体法或程序法,不断加强对少数股东

7、的特殊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二、实体法保护  由于法律传统以及学说体系的差异,各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进行保护的方法和程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现就英、美及大陆法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保护措施分别介绍如下。  (一)英国法  最初,英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依据普通法。根据普通法,作为“多数规则”的例外,当多数股东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的诈欺(Fraud)时,少数股东有权对多数股东提出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随着少数股东受到欺压的现象日益增多,虽然一些法官试图通过对“诈欺”的扩大解释来保护少数股东,但这种方法愈来愈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英国目

8、前更多地通过制定法来达到这一目标。制定法为少数股东提供了以下三种主要的保护措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