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邪教的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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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对邪教的法律惩治周向阳(湖州师范学院浙江湖州313000)摘要:法律控制是明代打击邪教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明朝国家大典《大明律》及修订的条例的“礼律”、“刑律”等篇目中,有着惩治邪教的多款法律规范。而且,明代皇帝还通过颁发敕令、谕旨等特别规范,加重对邪教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了以《大明律》为基础,各种法律形式加以补充、完善的关于惩治邪教的严密的法律网络。关键词:明代;邪教;法律中国古代的邪教指的是宗教理论上邪恶、妖妄、怪诞不经的宗教教派。但在法律上,则是指不容于政府的一切非法宗教,邪教通常不仅拥有体系化的异端理论、怪异的法术以蛊惑大众,而且还拥有严密的组织以威胁政府与社会的安全

2、。[1]因而在古代,邪教一直是法律严惩的对象。而明朝是借助于白莲教这种宗教组织而取得政权的。作为曾经利用过宗教教派夺取政权的统治者,朱元璋更切身体会到这种带有宗教色彩的、有组织力的邪教教派对帝国的莫大威胁。再加上“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指导,明朝更是把法律作为打击邪教的重要手段。本文拟就明朝政府惩治邪教的法律措施及其特点略予述评,以求为当代反邪教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进路。一、明代惩治邪教主要的法律规范(一)“谋反大逆”中国古代邪教组织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入世”色彩,国事犯罪是其犯罪的重要类型。由于各种原因,邪教组织往往进行以危害现存政治秩序为对象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性质严重的犯

3、罪活动。对此,明代适用《刑律》下最为严厉的“谋反大逆”律加以惩治。其具体规定是:“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2](P143)在明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谋反大逆”的法律始终是惩罚邪教进行政治性犯罪的重要的法律规定。(二)、“造妖书妖言”所谓“妖书妖言”,指借鬼神之口制造和散布

4、对政权不满以煽动民众的异端邪说。邪教组织为了增加本教的神秘性、权威性和吸引力,往往制造一些异端邪说,如灾劫说、末世说等等,以此来神秘化本教,从而吸引人们入教。这些异端邪说,对民众来说,往往具有极大的诱惑力,通过这些思想煽惑,邪教组织能够将平时各自为阵的分散的民众组织起来,形成一种严密的组织,给社会秩序带来重大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引起叛乱活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对此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妖书妖言”罪首设于秦,汉代吕后废“妖言令”,文帝时复设。以后几经存废。唐宋时期,将此一罪名进一步细化,分为制造妖书妖言、传用妖书妖言和私存妖书。明代继承了前代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大明律》修订时

5、即把“造妖书妖言”罪放入其中。《大明律》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2](P135)与唐宋律相比,明代对这一犯罪的法律规定出现了较大的变化:8首先,在内容上,把制造、传用谶纬也作为犯罪进行惩罚。所谓“谶”,是一种“诡为隐语,预卜吉凶”的宗教预言,[3](卷6)又叫“符谶”、“符命”,有的既有文字,又有图,叫“图谶”。所谓“纬”,是对儒家经典著作的神学化的解释。“谶”本是巫师们牵强附会阴阳家的学说编造出的谎言,但又托名是周公、孔子所造,在社会上十分流行,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纬与谶在实际含意上

6、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纬书和谶一样,都是变相的隐语,可由人作出各种各样的解释。当然,其内容相当复杂,包括天官星历,实异感应、谶语符命、天文地理、风土人情、自然知识、文字训诂,旁及驱鬼镇邪、神仙方术及神话幻想,可以说是光怪陆离,无奇不有。“图谶之学”是两汉时期十分流行的神学迷信,特别是东汉时,成为皇帝所崇信的重要国典之一。东汉末年,谶纬式微,到隋炀帝时,被正式禁毁。谶纬神学被邪教组织应用,成为其吸引教众,扩大影响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明代法律中将其列为禁止的对象。其次,刑罚更加严厉。明代法律加重了对“妖书妖言”罪的处罚。如,对于制造、传用妖书妖言者,唐宋时期法律规定处以绞刑,《大明律》

7、则处以斩刑。虽同是死罪,但在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斩刑比绞刑更为严厉。宋朝对于“私有祆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4](卷13,P329)而明代则不管言论有害无害,均处以杖一百,徒三年之刑。此外,唐宋还就传用“妖书妖言”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只有惑众者才适用绞刑,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而明律将这一区别模糊化了。虽然《大明律》中也规定了对妖言惑众者的处罚,但并没有规定对并未惑众者的处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尚未惑众者往往与惑众者的处以相同刑罚。对邪教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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