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董事座谈会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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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董事監理與落實公司治理」座談會編按:力霸、博達等虛設行號以「法人董事」之名,行決策操控和掏空公司資產之實,造成投資人損失,原因之一是公司法第27條我國制度獨創的「法人董事」機制,由於相關規範不明確,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特與本報合辦「法人董事監理與落實公司治理」座談會,檢討如何修正這項法條。時間:96年4月2日主持人:丁克華(證基會董事長)與談人:張振山(證期局副組長)賴源河(政大法律系教授)周士榆(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黃日燦(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詹彩虹(投保中心總經理)朱竹元(櫃買中心副總經理)簡立忠(證交所經理)紀錄:記者許維真、陳盈

2、羽攝影:記者曾學仁丁克華:我國特有的「法人董事」制度實施已久,當時有其歷史背景,如今實務上產生弊端,賦予法源根據的公司法27條,如今是否需要全盤修正或部分調整,是值得大家深思的課題。經總結各位的討論,我發現大家都同意公司法第27條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需要進行修法,但是在27條獲得修訂前,必須要加強以下項目:一、法人股東及法人董事資訊的透明度;二、股東會E化及委託書管理;三、降低門檻,將更多企業納入需要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的規範中;四、加強對例外公司管理,提升股東行動主義。詹彩虹:「法人董事」制度雖然當初是為了政府公股管理的考量而設立,但現在發生問題者並非在公股,法人董事制度已成為民間企

3、業遂行私利、出現弊病的最主要所在,不能只著眼於公股的方便,讓整個資本市場付出如此大的代價。在亞太固網的33席董事中,王家就是靠紙上公司掌握22席,剛好是三分之二,結果其可完全掌握任何重大事項的表決,如今王家派任的部分法人董事代表被起訴或自動請辭,但王家仍可繼續指派代表參與亞太固網董事會,並干擾會議的召開,真的很糟。我主張公司法27條要整個刪除,對於廢除法人董事制對資本市場的可能影響,以民間企業的彈性和適應力來看,應很快就可調適過來。公股管理部分,則可另外討論。與私人企業不同,公股管理的是國家全民的資產,不應該會有爭議。高靜遠:現行的公司法第27條,雖然衍生出很多弊端,但是像台積電、台塑等優

4、良公司,也都是依這個法條在任用法人董事;但也有很多公司將只有100萬元市值的法人機構,推派為法人董事,有問題產生時,就將此法人董事推派為董事長,成為公司經營權之爭的最後一道防線。目前關於這條法案的討論很多,許多學者專家認為法人董事不該存在,但也有人認為,這條非常好用。3目前將依產、官、學界討論出來的修法調整方向去建議,包括將公司法第27條全部刪除、刪除公司法第27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刪除公司法第二項;另外,也有人建議修正第二項,規定代表人有數人時,不得同時分別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以及修正證券交易法等。周士榆:檢察官在辦案時,並沒有特別了解到公司法第27條存在的影響性,但若以力霸案為例,當檢察

5、官在偵辦時,發現力霸集團成立了七、八十家小公司,而且有兩個特色,之一是大部分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都是同一批人,第二是這些公司大部分都登記在同一個地址。檢察官也起訴這些董事與監察人,大部分的人都被認定為知情共犯。在博達案方面的情形,則是其董事會趨於家族或內部化,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管理者大量重複,不符合公司治理精神。朱竹元:「法人董事」制讓我們對上櫃公司的檢查和監理造成很大困難,常可以看到一、兩位法人股東同時擔任多席董監事,甚至連獨立董事也是同一法人股東派任,董事會整個被霸占,無法發揮功能,更別提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公司要上櫃前,我們會要求其股權做一定程度的分散,但公司一旦掛牌後,有心人便可利用法

6、人股東掌握董事會,因為在法人董事制之下,只要入主掌握董事會的法人,便可以小吃大、入主一家上市櫃公司,之後便常見掏空等不法情事伴隨而來。我建議公司法第27條第3項優先刪除,或是同第2項一併刪除,讓同一法人股東不得兼任董監事。同時必須提高企業的公司治理精神,例如降低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的企業門檻,才會收防範未然的作用。4簡立忠:「法人董事」制度實務上很不妥當,與目前不少公司的管理弊案脫不了關係。不少財團或家族企業將法人董事職位當成酬庸,不然就是淪為橡皮圖章,背後還是由控制股東完全主導。像力霸、嘉食化的例子中,都是王家虛設的小公司派來同一批幹部,擔任法人董監事,這些人沒有足夠經營決策能力,就是王家的

7、橡皮圖章,但實際控制者躲在背後,有規避責任的意圖。我們很支持逐步修正公司法第27條,希望趕快朝這方向做努力,把責任劃分的更清楚,對整個市場的監理工作有很大的幫助。黃日燦:關於公司法第27條,我一直認為第三項應該要刪除,也就是法人股東可以自由改派代表人這部分。若拿掉第三項,就不能隨時改派,若不動第三項,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否要分開?若不分開,區隔比例要到何種程度?都必須要先弄清楚。至於這條法案要怎麼改、什麼時間改?不管最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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