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继承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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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若从1994年算起,《继承法》的年均律考分值达7分左右。但自1998年以来,由于未再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会值直线下落到2分左右。但无论分值如何,《继承法》都是一部重要的民事立法,应予重视。  本法的重点内容有:  1、遗产的范围及分割;  2、法定继承制度;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遗嘱继承制度。  从历届试题看,本法的题型曾出现过案例分析题,选择题了主要以小案例形式出现,故考生应重点培养灵活运用《继承法》条文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一、重点法条:  第2

2、条。  第8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佧死亡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向个人

3、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经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二、重点法条: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  第3条。  第4条。  第26条。  意思分解: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律考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题: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1)道德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第26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3

4、)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与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承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  (4)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的经济补偿,由受抚慰

5、者本人所享有,这引起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2、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三、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6、27、31、32条。  意思分解: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1、掌握第5条三者之适用顺序。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  2、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

6、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16条)。  3、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第27条)。对于第27条的五种情形,一定要记住。  4、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31条)。  5、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形(第32条)。  四、重点法条:  第7条。  意思分解: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  五、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

7、条。  第12条。  第2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3、14条;《民通意见》第12条。  意思分解: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是《继承法》的又一基本知识点,几乎为每年律考的必考内容。  1、我国继承人范围同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后者独少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原因在于第11条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使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成为不必要。考生应注意这一知识点。  2、第11条的代位继承制度是以上几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律考历来的难点和热点。应注意:  (1)被代位人只限于

8、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  (2)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4)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6)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此占是代位继承制度的难点,也是考生最易犯错误这所在,同时也是与转继承的最大区别点。所谓转继承,拽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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